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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販運毒品的現實意義

販賣毒品罪的刑事審判首先就依賴於我們對毒品犯罪的認定,認定毒品犯罪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販賣毒品罪的具體含義是什麽,而販賣毒品犯罪的具體含義又包括很多方面的解釋,對販賣這個詞語的解釋是很重要的壹個部分。在我們現有的理論和司法實踐裏面,對“販賣”二字的真實含義怎麽理解是存在諸多不同看法的。本文就意圖對販賣毒品罪中的販賣二字的含義進行解釋,力圖對毒品犯罪的含義有所新的和深的探討,從而加深對毒品犯罪的認識,最終有利於毒品犯罪的刑事審判的開展。

壹、各觀點的解釋和歸納

販賣毒品罪是壹種常見的犯罪,但是對於“販賣”二字的理解則各有各的不同,我們在這裏稍微列舉幾種觀點以便進行下面的分析:第壹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指買賣毒品的行為 [1]。第二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指行為人實施非法轉手倒賣毒品和銷售自制毒品的行為 [2]。第三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指在境內非法轉手倒賣或者自行制造、自行銷售毒品的行為 [3]。第四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的行為 [4]。第五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指出售毒品或者以出售為目的而購入毒品的行為 [5]。第六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應從兩方面進行界定,(1)從交易方面講,可以是先買進後賣出,但只要是以牟利為目的,即使只有賣出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2)從有償性來講,這種毒品交易行為必須以牟利為目的,至於是批發、零售,或者易貨貿易,或者以毒品作為工薪或其他等價品,只要是實質的有償轉讓,即構成販賣毒品罪 [6]。第七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的行為是指違反工商管理法規,非法銷售毒品,包括批發、零售的行為 [7]。第八種觀點認為販賣是非法的有償讓與,包括買賣與交換、批發、零售。不論先買後賣還是自制自銷,只要行為人是以牟利為目的,將毒品買入或者賣出,皆屬販賣毒品 [8]。第九種觀點認為,販賣毒品是指買賣毒品,無論零售還是大批販賣,亦或是先買後賣,只要購入或者賣出的是毒品即可 [9]。

從上述學者對販賣毒品行為的解釋來看,雖然大家看法相差甚遠,各自強調的問題也不壹樣,但是可以歸納出來界定販賣毒品行為主要有如下兩個問題需要厘清,即壹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需要以牟利為目的;二是販賣行為是否需要同時具有買進和賣出兩個行為。

二、販賣需要以牟利為目的

我們首先來討論是否需要牟利為目的。

我們認為販賣毒品需要有牟利的目的。販賣,從詞義上理解,是指買進貨物再賣出以獲取利潤 [10]。顯然,從語義學上說,販賣壹詞包含獲取利潤的主觀意圖在裏面。如果我們理解為販賣沒有包含獲取利潤目的的話,我們的刑法條文完全可以采用不容易產生歧義的“買賣”壹詞,而不采用“販賣”壹詞。

陳興良先生曾經解釋過販賣和買賣的區別 [11]。他說,買賣與販賣的根本區別在於買賣是買與賣兩個行為的並列,各行為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因此,在以買賣為行為特征的情況下,買與賣可以分別構成犯罪,非法買賣槍支就是如此。而販賣則以賣為主,指出售。在販賣的情況下,包含為賣而買,其購買行為只能依附於賣而成為犯罪,不以出賣為目的的購買,則不構成犯罪。當然,販賣的賣可以不是以買為前提的,也可以是自身原有或者自行制造的。例如,販賣淫穢物品中的販賣,是指發行、批發、零售、倒賣等行為 [12]。因此,販賣行為往往與制造(作)行為相聯系,例如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罪。但是總的壹點就是販賣必須帶有賣的目的,也就是帶有牟利的目的。有學者認為販賣毒品中的販賣是指非法銷售毒品,包括批發和零售 [13]。在這壹解釋中,將販賣解釋為非法銷售,側重於販賣壹詞中“賣”的行為,這無疑是正確的。不以販賣為目的的收買,顯然不包含在販賣的概念之中,這也正是販賣壹詞與買賣壹詞的最大區別。

然後,從刑法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我們顯然不會把為了自己吸食的購買毒品的行為看做販賣毒品罪。因為販賣毒品罪懲罰的行為顯然比為了自己吸食而購買毒品的行為要嚴重。僅僅是為了自己的吸食而購買毒品的行為壹般就僅僅危害到購買者本身,但是為了販賣為目的的購買行為則具有很強大的感染性,這種行為會引發壹系列的相關犯罪行為。如果我們不把販賣毒品罪的販賣解釋為帶有牟利目的的行為,那麽這就會和為了自己吸食而購買的行為區分不開。

我們為什麽要對這個“目的”表示如此關註呢?因為帶有目的的行為和沒有帶目的的行為雖然在客觀的外表上是沒有差別的,但是其內心的構成不壹樣的,以法益侵害說的犯罪本質觀點來看,有許多的行為,帶有某種目的和沒有帶某種目的對法益的侵害程度是不壹樣的。毒品犯罪是壹種特征十分明顯的犯罪,帶有牟利目的的購買壹定會繼續地促進相關毒品犯罪行為的進行,而沒有帶牟利目的的購買則很容易在某壹階段就停止下來。可以說,毒品犯罪之所以這麽猖狂就是因為毒品犯罪的巨大利潤空間,沒有與之相關的利潤,毒品犯罪就不會這麽生機勃勃。諸多的毒品犯罪行為之所以能夠勇往直前就是因為最終的利益趨使,這種最終的獲利驅動是所有毒品犯罪行為奮不顧身的原因。沒有牟利目的的購買毒品行為就和被去勢的男人壹樣,沒有了性的欲望的動力。因此,是否帶有壹定的目的在這裏的意義就顯得非常明顯。與此相類似,同樣的解釋也可以應用到運輸毒品犯罪裏面,比如以運輸毒品為業的人和零星、偶然運輸毒品犯罪就存在不同的危害性,因為前者把毒品運輸成功的動力遠遠大於後者,因為如果某壹次沒有運輸成功也許就會影響到他下壹次的業務,後者對毒品是否運輸成功的積極性非常之小。這種運輸毒品犯罪裏面的目的不同決定了法益侵害的不同,和販賣毒品罪裏面是否要含有特定目的的刑法意義是壹樣的。

但我們對這裏的牟利要進行靈活的解釋,要從刑法的目的解釋的視角出發,不能機械地認為這裏的牟利就是經濟利益。國家設立販賣毒品罪的目的在於打擊通過交易方式導致毒品流入社會的行為,牟利的解釋應當根絕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解釋。下面的情形都應當解釋為帶有牟利的目的。(1)行為人為圖將來向他人出售毒品牟利,以低於購進價格出售毒品的行為,甚至無償提供毒品的行為,這裏的牟利是隱含的,未來的,和現場獲取經濟利益的牟利具有壹樣的危害性。(2)黑社會首要分子為籠絡、控制其手下吸毒人員,從而控制壹批人為自己服務,以低於購進價格提供毒品的行為,甚至於無償提供毒品的行為。這裏的牟利也是和明顯的,只是不限於經濟利益,而是包含經濟利益在內的諸多的非法利益。(3)為了殘害某人而購買毒品當作工具的行為,也可以解釋為這裏的販賣毒品行為,雖然和上面的解釋有點遠,但是還是符合刑法設立販賣毒品罪的立法意圖。然後我們需要註意的是,對行為人客觀上是否牟取了利益,不應該影響販賣毒品罪的成立。如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購進毒品後因情勢變化而削價銷售以減少損失的行為,同樣應該認定為販賣毒品行為。

三、買或者賣均可以構成販賣

販賣行為本來含義是指買進貨物後再賣出的行為,是否據此就可以判定販賣毒品行為要求同時具備買進和賣出兩個行為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就是從詞義學上來看,販賣雖然強調賣,但是販的意思本來就是含有買,販賣在這裏既是偏正結構,也是並列結構,語言感覺上並不排斥我們做買的解釋。做偏正結構的時候強調賣,就像上面分析的那樣,強調帶有賣的目的,最終強調帶有牟利目的的買或賣。做並列結構的時候,沒有強調哪壹方面,既可以使買,也可以是賣。

東方法眼原創,從刑法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我們發現國家並沒有要求販賣毒品罪必須買和賣的行為同時具備。國家設立販賣毒品罪的目的是為了打擊促進毒品在社會流通的行為,為了出售而購進毒品的行為和出售毒品的行為,無疑都會直接導致毒品流入社會。而且我們曾經分析,對於毒品犯罪這種特殊的犯罪而言,帶牟利目的的“買”的行為和帶牟利的“賣”的行為在促進毒品流入社會這壹點上面是壹樣的,因為為了牟利的買毒品的人註定會想方設法地把毒品賣出去,這種接下來的繼續犯罪基本上是絕對的,只要購買成功就達到了實然的危害社會有機體公***健康的法益危害效果 [14]。

有學者明確地說,販賣毒品中的販賣是指非法銷售毒品,包括批發和零售;以販賣為目的收買毒品的,也屬於販賣毒品 [15]。在這壹解釋將以販賣為目的收買的行為包含在販賣之中。和我們支持上面的觀點是壹致的。

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我們也是把買毒品的行為就當作販賣來理解的。最高法院於1994年12月20日作出的《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對販賣毒品行為的解釋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這個司法解釋不僅僅是我們應當用來作為審判的依據,而且本身是存在很深的理論根基的,有著科學理論支持的

其實,我們所說的販賣在刑法的角度進行理解是包含三類行為的。壹類是帶有目的的買毒品的行為,壹類是帶有牟利的買進後賣出的行為,第三類是單單賣的行為,沒有前續的買毒品的環節。這中理解本身也符合語言的邏輯。對於這三類行為,壹般的人們僅僅可以理解第二類行為作為販賣毒品的行為,我們也認為這是最典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這壹類販賣毒品的行為是不需要經過專業的法律思維的訓練就可以理解和被認定的,普通的人都可以對這類行為進行辨認和分析。但是真正需要我們刑事法官進行專業辨認的恰好不是這類最典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而是第壹類的行為和第三類的行為。關於第壹類行為,是爭議最大,理解難度最大的,我們上面已經為此做了解釋。還有的就是第三類沒有購買毒品環節的行為。如查明行為人出售了壹定數量的毒品,但其卻拒不交代毒品的來源,這種情形下我們不能依據最典型的類型來進行套用。又如通過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拾得、祖傳、制造等非交易途徑獲得毒品再予以銷售牟利的行為。諸如上述行為,與買進毒品後再銷售毒品牟利的行為,從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角度,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當,卻出現了同罪不同罰,明顯不合理。所以販賣毒品行為不應該要求同時具備買進和賣出兩個行為,販賣毒品行為是指帶有牟利的目的買進、賣出、買進後再賣出毒品的行為。

四、販賣毒品罪的主要情形

上面說到販賣毒品的行為主要有三類,我們在這裏做更加細致的描述,以便對販賣毒品罪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壹般來說販賣毒品行為主要有如下情形:(1)毒品買入後轉手賣出,從中牟利。這是罪典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2)自己制造毒品又銷售的。這種行為沒有前續的購買毒品的行為,但是在現代科技條件越來越發達的情況下,自己制造毒品的條件也變得越來越多起來,特別是“冰毒”的技術變得越來越簡單,病毒的生產場所也越來越多,這種自己制造病毒進行銷售的行為也越來越多。(3)將通過搶劫、盜竊、搶奪、詐騙、拾得、儲存等非交易方式獲得的毒品出賣牟利。這些情形是販賣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較少見,但是我們不能把它們排除在販賣毒品的情形裏。(4)以毒品易貨,即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或者其他貨物。(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這第(4)(5)種情況在內地的毒品市場裏比較少見,但是在毒品交易泛濫的毒源地則在很多的時候存在著。(6)賒銷毒品。賒銷毒品通常表現為兩種方式:壹是賒給其他毒販,待其賣出後再付款,二是將毒品賒給壹時無錢的吸毒人員,待其設法弄到錢後再付款或以物抵債。這種情形不存在有爭議的問題,僅僅是典型販賣的另外壹種形式。(7)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從中牟利,均以販賣毒品的***犯論處。(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9)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明知對方是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結語

在從事實踐的刑事法官眼裏,很高深的理論是比較遙遠的,對於我們來說,實實在在地知道什麽叫做販賣毒品也許就可以解決天天接觸的審判中的諸多問題。本文對什麽叫做販賣毒品的解釋既結合了諸多基本的刑法理念來理解,但主要是依據我們自己的審判經驗,感覺到這些行為就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我們感覺到,只有如同文章裏面那樣認定什麽叫做販賣毒品犯罪,我們才可以簡捷方便地對面臨的諸多販賣毒品案件進行定性,也才可以和刑法宣揚的理念和精神相符合。這種處理問題的方式是否正確是否可行,還有待檢驗。

註釋

[1]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52頁。

[2]陳興良主編:《罪名指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0頁。

[3]周道鸞、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25頁。

[4]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73頁。

[5]劉憲權主編:《刑法學》,上海人民出版,2005年版,第976頁。

[6]趙秉誌、於誌剛主編:《毒品犯罪疑難問題司法對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頁。

[7]周其華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和補充的犯罪》,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頁。

[8]趙秉誌主編:《毒品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頁。

[9] 鄒濤、邵振翔主編《<關於禁毒的決定>和<關於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釋義》,群眾出版社1991年版,第9頁。

[10]《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77年版,第300頁。

[11]陳興良:“相似與區別:刑法用語的解釋學分析”,載於《法學》,2000年第5期。陳興良先生在文中還對倒賣、經營等諸多的近義詞進行了解釋和說明,闡述了這些詞語之間的刑法學含義區別。

[12]周道鸞、張軍主編:《刑法罪名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848頁。

[13]胡康生、李福成:《中華人民***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7頁。

[14]李功勝 伍玉聯:《常見毒品犯罪的既遂標準》,北大法律信息網,/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1340

[15]胡康生、李福成:《中華人民***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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