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職能 功能 責任“交往” 現代大學
“走出象牙塔”後的大學正面臨許多新的挑戰與機遇。討論大學的功能和責任的壹個關鍵緯度是對大學與社會關系的把握,而大學與社會的關系本質上又是教育與社會關系的壹個重要體現。這是壹個古老而常新的話題,馬克思的《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就曾經評論過“教育萬能論”。縱觀歷史,教育與社會的關系上的各種學派林林總總很多。UNESCO的報告《學會生存》曾歸納出主要有4個學派:理想主義認為教育是為它本身而獨立存在的;意誌論者深信教育不受社會結構可能發生的如何變化的影響,能夠而且必須改變世界;機械決定論主張教育的形式和前途直接為周圍環境中與之發展的各種因素所控制;最後由這4種觀點派生出來的學說則假定:教育必然重演、甚至加深和延續社會上遺留下來的壞事……他們主張:不徹底改變社會,就不可能解救教育。這4種觀點都有其邏輯上的道理,但又都沒有對現實情況提出完整的說明、或能夠激起具體而明確的行動。 我們的研究能否跳出這點呢?顯然,首先需要的是概念的清晰和邏輯的縝密。
壹、大學“職能”與“功能”辨——“應有”與“實有”?
大學功能研究壹直是頗多爭議的領域,大學功能何謂?首先涉及的是對“功能”與“職能”的同異的辨析。在中文中,“職能”與“功能”的區別還是比較清楚的。按照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的《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整補本)的解釋,“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效能”,而“職能” 則是指“人、事物、機構應有的作用;功能”。兩者都是壹種“作用”,但主要區別在“功能”之“功”含有“功效”之意,特別是表示其實際產生的(“所發揮的”)且是有利的作用,帶有價值評判上的肯定;而“職能”之“職”則是帶有職業或職務責任之“盡職”之意,也就是講,並不在乎其實際作用效果是正面還是負面的,就如人們常聽說的“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中的“天職”壹說,是其“職”之所在和所“應(有)” 的、必須履行之“職”,否則就是“失職”。其次,“功能”重在強調對外產生的效用,是壹種“實然”的效能,“職能”重在表示組織內在的規定和要求,是壹種“應然”的職責。
因此,按照中文的語義要求,我們在使用“職能”時,應該更為嚴謹和規範。所謂“大學的職能”必須嚴格限制在大學的職責範圍內,也就是壹切“大學”所必須履行和完成的***性的職能,否則就是大學的“失職”。具體說來,比如,說教學育人是所有大學的職能是完全應該的,或者進壹步界定專業教學是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不可推卸的基本職能是可以的,因為大學與基礎教育、普通教育的根本區別就是大學必設有專業學科,讀大學必有所學學科專業的區分,也就是說,沒有專業設置、不進行專業教學的就不是大學。同時,不同類型的大學的職能又是有區別的,比如,學術研究可以被確定為研究型大學的職能之壹,否則就是名不副實。但不能反過來要求所有的大學(如美國的社區大學)都把研究列入自己的基本職能。教學型大學也需要、也應該從事學術研究,否則無法保證教學職能的良好實現,當然也可以產生研究創新的“功效”,但壹般不作為“職能”要求。所以,任何組織或機構,在其建立之時就必須有其基本職能規定,但不等於不可以有衍生的其他職能,但這些職能在開始時還不是明文規定“應有的作用”,嚴格地說還不是“職能”,但可以說是該組織(機構)發揮的壹些作用,如果是對社會或某個(類)對象發生了“有利的作用”,我們壹般也可以說是該組織的“功能”。隨著這種作用的不斷顯現,從外顯的有利作用到內化為自覺的職責,有的“功能”就會逐步被自覺認同為必須履行的“職能”了。所以,“功能”要比“職能”更寬泛,且主要是從其實際產生的正面效應、積極作用上加以界定的;而“職能”的使用則應有較為嚴格的限定,但又壹般不對其產生效果給予價值評判(有利還是不利、甚至有害都不妨礙其的存在和作用顯示)。產生正面效果的“職能”壹般也被人們稱為“功能”,因為這已經是“發揮出的有利作用”了。所以大學的“職能”應該被包括在大學的“功能”中,而大學的實際“功能”總是會超出大學的“職能”所限範圍。
其實,就上述《現代漢語詞典》中對“功能”與“職能”兩個概念的釋義的嚴密和準確性而言也是值得斟酌的。比如關於“功能”的釋義中的“有利的”壹說也具有模糊性:對誰有利?何謂有利?這本身是壹個會產生歧義的地方。再如對“職能”的解說中至少有兩點可以討論:壹是關於具有“職能”的主體到底有哪些?是否所有的“事物”都有“職能”壹說?(“機構”是否也應該歸屬在廣義的“事物”概念中?)自然事物是否有“職能”?無“職”何來“職能”說?自然事物之本質就在於它是自然而然的、“自在”的存在,何來“應有的”與“不應有的”作用可言?(其實對自然人來說也不存在所謂的“職能”壹說)。所以我認為“職能”壹般應該用來表述人為設置的組織、機構、部門(或事物?)的“應有的作用”。也就是說在該組織、機構、部門設立之時,就應該確定其應有的作用範圍之所在,非人為之事物無“職能”之說;其二,這個詞條中本身已經用“功能”來釋“職能”,也就把兩個概念作為同義詞了,但這恰恰說明兩者的區別是十分有限的。概念的確定性與不確定性本身是具有相對性的,“功能”與“職能”的區別也不是絕對的。(奇怪的是同樣具有權威性的《辭海》中有“職能機構”、“職能管理制”等條目,就是恰恰找不到“職能”詞條,是無意間的疏忽?還是有意的回避?也許是壹個小小的聰明的“遺漏”!)
在大學的“職能”與“功能”之爭中,我們還應該考慮與西語的對應性。比如在英語中“function”就包含了中文中“機能(官能)”和“功用”兩個含義。我認為,“機能”更接近“職能”之義(如前所述,我認為所謂的“職能”主要是就壹個人為的機構、組織或事物“應有的作用”,而對於自然事物是很難說存在什麽“應有的”與“不應有的”作用的區別的),“功用”更接近“用途、用處”之義,英語中還可以用“use”來表述,如提出“服務”是大學第三功用的克拉克?克爾的名著《大學的功用》用的就是復數“uses”(國內也有譯為《大學的功能》的)。實際上,國內高教理論界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並未加嚴格區分的原因之壹,也是由於翻譯上的兩者通用。隨便找壹本這方面的譯著就可以發現這樣的例子。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中文科譯的那份最著名的國際21世紀教育委員會的報告《教育——財富醞釀其中》中的就有“高等教育的功能”壹節,但在行文中用的卻是“職能”。
所以,大學的職能與功能在壹般情況是通用的,難以涇渭分明,但在同時使用時就該區分其存異之處:“大學職能”應嚴格限制在所必須履行的“應然”職責,否則就有“失職”之嫌。“大學功能”重在強調對社會產生的效用,是壹種“實然”的效能。“職能”應該謹慎設定以經得起社會問責與檢驗,“功能”則應大力發揮以獲社會公認和支持。相關的討論既要註意兩者間的區別,更要關註兩者間的聯系與轉化,即大學職能的圓滿完成也將是大學功能的良好發揮,而大學功能的社會認同將在壹定程度上擴大大學職能的外延,條件成熟時將有可能逐步內化為大學的職能(如“研究”之於研究型大學)。
二、從單功能到多功能——大學的“第四功能”何謂?
至於大學功能的具體設定和表述,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大學功能討論往往關註的實際上是指高等教育整體的功能,也就是高等教育的社會功能,這種社會功能又可以分為政治功能、經濟功能、文化功能(當代人們熱衷討論的還有教育的生態功能,其實這也是壹種社會功能,因為人們對自然生態的態度和行為總是通過社會實施的)。還可以分為又有教育對社會整體的功能和教育對社會成員個體的功能、教育在把個體人變為社會人過程中的功能和為個體人提供個人發展的知識與才能方面的功能等等。有關這些都已經有許許多多的討論高見,我認為這類討論更多地是涉及大學理念的範圍。而另壹頭是關於大學的微觀層面的具體功能的討論,如大學的管理功能、大學的群落的功能、大學校園的功能等,這些討論涉及的許多問題其實是具體的不同部門的職能問題。當然試圖以系統論的結構與功能的關系的分析中來縷析大學作為壹個自組織系統具有的多種功能,也是壹個很有意思的角度。而我認為,研究大學功能最重要的恰恰是中間環節、或者說是中觀層面的大學功能考察,即大學所特有的、既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與機構、又有別於其他類型的教育機構的功能,這就是人們討論最多的、也是我最感興趣的有關大學“兩功能說”還是“三功能說”,或者有沒有、如果有,什麽是大學的“第四功能”?
有關大學功能的探討歷來是與大學理念的討論結合在壹起的。壹般的意見認為,傳統的古典大學是以“傳授知識、造就紳士”為目的的“單功能”大學,但維護大學的“單功能說”的紐曼,其《大學的理想》問世之時(1852年),已經是大學的教學、科研“兩功能說”日益高漲之際,洪堡強調“發展知識”、以科研為大學核心,他推動創辦的柏林大學正成為壹種大學的新模式。所以我認為這種“單功能說”不只是壹定歷史階段大學現實的反映,也是人們對守護大學理念的壹種執著,紐曼堅守的正是自亞裏士多德開始倡導的古典人文主義傳統的“自由教育”(liberal education)理念。而“兩功能說”的主要闡述者、也是“現代大學”概念的始作俑者的弗萊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