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裏有壹個名詞叫provisional sum,在航空工業出版社出版的1987年第4版漢語版中,這個詞被翻譯成了“臨時金額”,但我認為這種翻譯是錯誤的。provisional在《朗文現代英語雙解詞典》的解釋是“for the present time only, with the strong probability of being changed.”漢語譯為“暫時/臨時的”。從英語意思來看,它是指“僅僅是現在這樣,將來很可能要改變”,所以翻譯成“暫時”、“臨時”都行。但是,在漢語中,“暫時”和“臨時”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因此,在漢語中用“暫時”還是“臨時”壹定要仔細推敲。
“臨時”壹般有“時間緊迫、被動做”的意味,比如“平時不燒香,臨時抱佛腳”,其中的臨時就有“來不及了,只好如此”的意思。“臨時政府”中的“臨時”也是指目前來不及或不具備條件選舉政府,先由壹批人組成班子代行政府的職能、等具備條件時再重新舉行選舉。這個政府是急需、必需的,但又不具備按部就班組織的條件,只好先這樣湊合了。所以“臨時”在這裏也有“時不我待、不得不這樣做、等將來再重新做”的意思。有時“臨時”也有“事前沒有安排、突然作出決定”的意思,比如“經理臨時決定會議改為下午三點開。”
而“暫時”壹般有“先提前這樣安排,等將來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的意思,它有“從容不迫、事先主動”的意味。比如“咱們暫(時)(確)定下星期壹上午召開全體職工會議”,這裏的“暫時”就意味著“提前的考慮但以後可能改變”。
因此,在翻譯時到底用“暫時”還是“臨時”,主要是看是“被動的應急反應”還是“主動的計劃、安排”。
在FIDIC裏,provisional sum是壹種從容不迫的提前安排,是主動的應對尚不能準確地確定具體數值的金額或將來是否可能發生的金額。因此,應該翻譯成“暫時金額”,更準確的漢語就是“暫定金額”。
從壹開始中國人就把provisional sum翻譯成了“暫定金額”,76年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是我的老師——清華大學土木系教授盧謙翻譯的,他那時就很準確地將provisional sum譯成了“暫定金額”,在各種資料中,從沒人用過“臨時金額”這種表述,“暫定金額”早已成了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壹個專有名詞。我之所以這麽鄭重其事地指出這個翻譯錯誤,是因為合同本身具有嚴密、嚴謹、準確的特性,“臨時金額”顯然是不準確的,用在合同裏壹定會引起誤讀;還因為這樣的正規出版物出現這樣的錯誤會給國內的讀者帶來很大的困惑。
說到翻譯問題,我想再指出另壹個容易引起歧義和困惑的問題。我們知道,《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用了“條件”壹詞, “條件”在FIDIC裏用的是英語condition。general conditions被譯成“通用條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被譯成“專用條件”。
我們國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由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制定的,它由第壹部分協議書、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和附件組成。我想這樣做本身是錯誤的,這幾部分本身絕構不成完整的合同,因為合同內容包含了所有對雙方有約束力的資料,舉例說還有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圖紙、規範、工程量清單、雙方來往的信函等等,妳只有把這些全部包括進去才能稱之為“合同”,怎麽可能只把其中的三部分加上三個附件裝訂起來就可冒充稱“合同”了呢?盡管在這本所謂的《合同》裏有說明,比如在《協議書》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裏都列舉了“組成合同的文件”,但這並不能掩蓋和彌補它將這個裝訂本定義為“合同”的原則錯誤和邏輯錯誤。
很顯然,合同是不能這樣裝訂的,合同是壹個概念而不是壹個獨立的文件,它包括了所有對簽約雙方有約束力的文件、資料,對合同雙方而言,簽訂合同是壹個過程,發出標書是壹個“要約”,投標是“承諾”,發出中標通知書是“再要約”,簽署《協議書》(agreement)是達成協議,也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以後的變更、洽商等是對合同的履行和修改,工程移交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修復和付款義務就是合同的完成與終止。
從發出《中標通知書》到簽訂《協議書》,雙方要協商的並非只有《合同條款》(這個詞是錯的,姑且先在這裏用著),雙方要探討的還有圖紙問題、單價問題、施工方案問題、權利義務調整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的敲定,都屬於合同內容的簽署,怎麽可能只把《合同條款》的敲定算作合同內容的簽署呢?因此,把《合同條款》與《協議書》裝訂在壹起然後稱此裝訂本為“合同”壹定是錯誤的。
下面再談談為什麽說“合同條款”這個詞這樣用是錯誤的。合同條款,顧名思義,是合同內的壹個完整意思表述的語句,只要屬於合同內的,無論是出現在所謂的《合同條款》內的,還是出現在《協議書》、洽商函、附件裏的,只要是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的書面陳述,都應該算作“合同條款”。因此,在合同裏專門列出《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是對其它合同條款的人為排斥,是對合同的錯誤闡釋,也因此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
那麽造成這種錯誤的根源是什麽呢?在我能發現的最早的官方給的建設工程合同裏,大概是在95年前後第壹次引入這個概念時,那時用的是“合同條件”這個詞,這個詞按理說是完全正確的,不知怎麽回事,後來給改成“合同條款”了。
無疑,中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學習的是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且壹直希望最終要與國際接軌,能直接使用或稍作修改後使用FIDIC的文本。但在學習過程中犯了壹知半解的和程序性的錯誤,他們不知道這裏的“合同條件”是幹什麽用的,且覺得在《合同》中再出現“簽合同的條件”邏輯不通,於是便想當然地給改成了“合同條款”——它們不明明是壹二三四條的條款嗎?
其實,在發達國家合同是非常嚴密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更希望在咨詢工程師的主持下,簽訂的合同價格最接近實際價格,盡量避免由於簽訂合同時的考慮不周引發的合同變更,於是,在招標時他們要把能想到的所有與投標報價、合同履行有關系的內外部條件、處理問題的原則、程序和方法都寫清楚,壹方面有利於投標者全面衡量、精確報價,另壹方面也可避免承包商以內外部條件發生變化為由進行無原則、無標準索賠,甚至由於約定不清、理解不同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這就是合同條件的產生的原因。
於是,在招標時,招標人除了要準備工程綜合說明、投標須知、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等之外,還要精心準備壹份《合同條件》。為了方便招標人,FIDIC就精心編寫了這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把通用的、壹般情況下無需更改的部分集中起來統稱為“通用條件”,把需要招標人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自行填寫的部分集中起來統稱為“專用條件”。投標人在購買標書時,《合同條件》是其中很重要的壹份文件,投標人要仔細閱讀分析,因為這直接影響了合同的履行和投標報價。
但在中國,情況就不是這樣的了。首先中國過去的《施工合同》非常簡單,對國際上的《合同條件》根本看不懂或即使看懂了也不能用,因為遊戲規則是政府制定的,有了糾紛要找上級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造價管理部門,於是,大家根本不知道也不關心如此繁復的“合同條件”;其次,中國的招標是很不系統、不規範、不細致的,過去僅僅是要求報送資質、預算、施工組織設計,連付款方式都是政府規定好的,因此招標人無權自行編制合同條件,而所謂的好些了,也只不過是有些“正規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裏加進了《合同主要條款》。我們在腦子裏還根本沒有“合同條件”的概念。
於是,就鬧了個國際笑話,將意思明確、準確的國際通行的“合同條件”由中國最有權威的主管部門——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改成了驢頭不對馬嘴的“合同條款”,且將它們不用在招標文件裏而更進壹步地與《協議書》裝訂在壹塊構成了中國特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麽合同條件到底應該怎樣理解呢?我的理解是:它是招標人要約中的壹部分內容,是投標人接受要約的前提條件,是投標人計算報價的前提條件,也是中標人與雇主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合同簽訂後,合同條件是施工合同的必然組成部分,是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壹部分約定性文件。
本文的題目明明是《“暫定金額”與“預留金”》,作者為什麽啰哩啰嗦地寫了這麽多provisional的漢語翻譯問題和“合同條件”的歪曲利用問題呢?我這樣做至少有兩個目的:壹是告訴大家在中國,即使是權威的出版物和政府主管部門,都會出現這樣的失誤,那麽,在“暫定金額”的問題上很多人也有可能犯類似的錯誤;二是這兩個問題是我獨立發現的,我認為有公布出來的必要,而我又不想獨立成篇,於是就在這裏稍微地展開論述了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