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成語詞典 - 預算線的位置和斜率取決於( )

預算線的位置和斜率取決於( )

預算線的位置和斜率取決於取決於消費者的收入和商品價格。

預算線(Budget line):在既定價格水平下,消費者用給定的收入可能購買的各種商品組合點的軌跡。有時稱預算約束(budget constraint)或者消費可能線、價格線。

表示在消費者的收入和商品的價格給定的條件下,消費者的全部收入所能購買到的兩種商品的各種組合。

預算線表示消費者所能購買的商品X和商品Y的數量的全部組合。它的斜率等於商品X的價格除以商品Y的價格再乘以壹1。

預算線方程為:P1Q1+P2Q2=I

其中P:商品的價格;

Q:購買商品的數量;

I :消費者收入。

關於消費者的概念,在各國法律中,以及壹國各部門法中不盡相同。按不同的確認標準,大體分為三種:

以經濟領域為主要確認標準

認為凡是在消費領域中,為生產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質資料的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不論是生活消費還是生產消費,也不論是生活資料類消費者還是生產資料消費者,都屬於消費者之列。如《泰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謂消費者,是指買主或從事業者那裏接受服務的人,包括為了購進商品和享受服務而接受事業者的提議和說明的人。”

以消費目的為主要標準

消費者預算價格指數

認為消費者僅指因非商業性目的而購買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謂非商業性目的就是僅限於購買者自己的消費,而不是用於轉賣或營業。如中國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消費者是“有償獲得商品和接受服務用於生活需要的社會成員”,江蘇省《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把消費者定義為“有償獲得商品和服務用於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顯然,這種定義並未明確排除法人等社會組織。

以自然人為主要標準

這種劃分不以或不惟壹以消費目的為標準,而特別強調消費者的自然人屬性。如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詞典》認為,“消費者是那些購買、使用、持有、處理產品或服務的個人”。197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的第壹屆年會上,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成員”。

俄羅斯聯邦《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將“消費者”定義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勞務)的意圖以供個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從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看,雖然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消費者的定義,但是從該法的第二條中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行為,可以看出,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個人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