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啥來啥。最近有位譯員做我們的試譯稿,翻譯“委托書”時,用了這個詞。我壹時給難住了,該怎麽修改呢?
試譯稿的背景是股東表決代理。從上下文來看,跟proxy statement比較搭調。反而原先用的power of attorney不那麽精準了。
也想過proxy作“代理委托書”的情況,可是跟“代理人”又會重復。
最重要的是,proxy statement到底是什麽意思?為什麽不能用?我說不出來。
於是硬著頭皮來查閱。
先看了《元照英美法詞典》:
咦,怎麽感覺跟以前看到的不壹樣!
我的印象裏,proxy statement總是有“委托書”的義項。
再看《布萊克法律詞典》:
真的不是“委托書”!
又查了下有道詞典:
原來問題出在這。我被有道詞典誤導了。
Statement在我的印象中,是某種告示性質的文件,比如財務報表financial statement,或銀行的對賬單statement of account。這明顯與授權委托書不同。
所以,當我印象中將proxy statement = 委托書時,總是感覺有種不對勁。
我查過元照,有可能粗心大意,看到裏面“委托投票書”時,就想當然了。
這種誤會讓我壹直無法對proxy statement有確定的認識,也是之前不敢動筆寫的壹個心理原因:畏難。
為解決上述疑惑,我也在網上求證過。找到了蘋果公司的壹份proxy statement,裏面也是給股東的壹種告示,說明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等。
(求證的過程中,還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網站上看到“Street Name”這麽壹種證券持有類型,頗類似於我們所說的“代持”,準備下壹篇文章寫寫這個。)
Proxy statement的作用是征求股東投票代理權(solicit shareholder votes),有道的第二個解釋還比較貼切:“代理須知”。
弄明白問題所在,不禁感嘆,壹個小誤會竟然會遮蔽住壹塊知識的理解。由此可見知識盲點雖小,卻不易克服。
在這要感謝@Cynthia,沒有她的提醒,我的這個盲點可能永遠沒有機會發現。經她同意,也將她做的研究列出來,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