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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海拾珠

這個詞語想了很久,壹直不願意動筆。原因是,我對美國證券法不太了解,而且證券法枯燥,我也不願意去了解。

怕啥來啥。最近有位譯員做我們的試譯稿,翻譯“委托書”時,用了這個詞。我壹時給難住了,該怎麽修改呢?

試譯稿的背景是股東表決代理。從上下文來看,跟proxy statement比較搭調。反而原先用的power of attorney不那麽精準了。

也想過proxy作“代理委托書”的情況,可是跟“代理人”又會重復。

最重要的是,proxy statement到底是什麽意思?為什麽不能用?我說不出來。

於是硬著頭皮來查閱。

先看了《元照英美法詞典》:

咦,怎麽感覺跟以前看到的不壹樣!

我的印象裏,proxy statement總是有“委托書”的義項。

再看《布萊克法律詞典》:

真的不是“委托書”!

又查了下有道詞典:

原來問題出在這。我被有道詞典誤導了。

Statement在我的印象中,是某種告示性質的文件,比如財務報表financial statement,或銀行的對賬單statement of account。這明顯與授權委托書不同。

所以,當我印象中將proxy statement = 委托書時,總是感覺有種不對勁。

我查過元照,有可能粗心大意,看到裏面“委托投票書”時,就想當然了。

這種誤會讓我壹直無法對proxy statement有確定的認識,也是之前不敢動筆寫的壹個心理原因:畏難。

為解決上述疑惑,我也在網上求證過。找到了蘋果公司的壹份proxy statement,裏面也是給股東的壹種告示,說明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等。

(求證的過程中,還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網站上看到“Street Name”這麽壹種證券持有類型,頗類似於我們所說的“代持”,準備下壹篇文章寫寫這個。)

Proxy statement的作用是征求股東投票代理權(solicit shareholder votes),有道的第二個解釋還比較貼切:“代理須知”。

弄明白問題所在,不禁感嘆,壹個小誤會竟然會遮蔽住壹塊知識的理解。由此可見知識盲點雖小,卻不易克服。

在這要感謝@Cynthia,沒有她的提醒,我的這個盲點可能永遠沒有機會發現。經她同意,也將她做的研究列出來,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