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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國際海洋法法庭 仲裁庭 什麽關系

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簡稱是(聯合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壹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譯詞典裏解釋為judicial court ,因此功能詞 Justice表示審判,是judicial司法。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聯合國成員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與海牙國際刑事法院無關),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又名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特別法庭(tribunal異於普通法庭courtroom)、獨立司法機關,自1994年11月16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便存在,旨在裁判因實施(解釋和適用)《公約》所引起的爭端。法庭總部設在德國漢堡。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國際法院與國際海洋法法庭互相是獨立的,依據不同的國際條約設立,後者的功能和權限是仲裁(雙方提請第三方來仲裁)而非司法(訴訟等領域)。

南海仲裁庭是國家海洋法法庭為本案臨時組建的壹個專門的仲裁庭,案子結束即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