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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宮瑣記著作權案 作者的著作人身權怎樣保護

作者的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方法:

1、發表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所謂公之於眾,是指披露作品並使作品處於為公眾所知的狀態。至於公眾是否知悉或關註被發表的作品,則無關緊要。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觀念、情感、理想、主張、價值觀的反映,是否披露應當由作者抉擇。著作權法規定這項權利專屬於作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這項權利,否則,屬於侵權行為。

2、署名權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及其復制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也稱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修改,通常是對已完成的作品形式進行改變的行為,既包括由於作者思想觀點和情感傾向的改變而導致的對作品形式的改變,也包括在思想與情感不變的前提下對純表現形式的改變。可見,修改是對思想或情感賦予新的表現形式的活動,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

因此,修改是再表現,與演繹派生創作不同,是對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創作活動。修改作品的權利理所當然的屬於作者。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出於社會利益的實際需要,修改權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比如,久負盛名的國際法著作《奧本海國際法》,奧本海生前修改過壹次,但他死後卻由於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的變化,由後人多次予以修改。

修改權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壹樣,不是絕對的。通常修改權不能對抗物權,比如,作者如果想修改物權已轉移給他人的美術作品,必須取得該物權人的同意。如果物權人拒絕,作者的修改權利則無從行使。

4、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標題的完整性。歪曲,按《漢語大詞典》解釋,是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內容;篡改則是用作偽的手段對作品進行改動或曲解。作品完整權同修改權有密切聯系。在日本,其著作權法稱作品完整權為作品的同壹性保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