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首先要有“義”可見。那什麽是見義呢?就是遇見了對社會和他人有危害的,違法行為和緊急情況。我們通過義這個條件可以將見義勇為與部分無因管理和正當防衛區別開來。雖然,民法上的無因管理也是為防止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危害而實施的行為,但大部分無因管理行為都不具有緊迫性和危險性的特征。所以,不具有緊迫性和危險性的無因管理行為不是見義勇為的行為。另外,應指出的是見義勇為保護的對象是社會或者他人的合法權利,而非本人的合法權利。這也是見義勇為與為保護本人權利而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的區別。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5月25日通過的《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卻僅將見義勇為行為局限於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為。如果我們嚴格地按照重慶市的規定來認定見義勇為行為,那麽勇救落水兒童的行為也不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所以,我認為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規定的見義勇為概念的外延過窄,不利於全面地鼓勵和褒獎社會和他人權利的行為。
見義勇為的核心是“勇”。《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勇,勇氣乎、膽量乎,非也。勇是對見義勇為崇高性的高度概括。那麽,什麽是見義勇為的勇呢?勇是行為人在有選擇為或者不為的權利下,為社會和他人,選擇了有威脅性的作為。這即是勇。
同時,與見義勇為相對應的,還有基於義務的見義而為。眾所周知,國家為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處理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需要設立壹定的專門機構來應對,常見的有公安局和消防局等。另外,企業為維護正常的安全經營秩序也會聘請壹些工作人員,如商場的保安、遊泳池的救生員。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他們對違法行為以及遊客溺水的緊急情況有救助的義務。他們實施的見義而為的行為,是基於職務和義務上的原因,是不得不為,不能構成見義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