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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領域裏,買方與賣方是如何區分?

在金融領域裏,買方與賣方是如何區分:

賣方機構主要是通過向需要融資及上市的企業出售融資服務、流動性服務和研究報告來獲取利潤。其中,投資銀行(也就是國內的券商)中的投行部和銷售交易部,就是典最型的賣方機構。

他們利用自己的金融專業知識,為企業提供IPO、並購、股票承銷及增發等業務,從而通過收取服務費和傭金來獲取收益。簡單來說,賣方是將資產包裝放到二級市場上的壹方。

買方機構主要是通過投資來獲取利潤,如私募基金、對沖基金、資產管理等。他們收集客戶和投資人的資金,利用各種投資組合和技巧幫助客戶在金融市場上尋找資產進行投資,從而通過收取管理費和收益提成進行盈利。簡單來說,買方是拿著資金在市場上找回報率高的資產的壹方。

既有論點:

進壹步考察已有“金融”的定義,本研究發現,雖然,表述林林總總,重點各不相同,尚無壹致認識,但歸納這些表述各異的“金融”概念便可發現,根據其視角和側重點,大致可分為“資金融通論”、“金融資源論”、“金融產業論”、“金融工具論”、“金融媒介論”等幾種類型。

其中“資金融通論”在我國歷史最為久遠,影響最為深刻,詞典、教科書中的金融定義基本來自於此,其他的主要觀點主要集中在近幾年的學術研究中,另外壹些則基本上是在“資金融通論”基礎上的延伸或擴展或有所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