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所稱的環境就是指人類的環境。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則從法學的角度對環境概念進行闡述:“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目然遺跡,人文遺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等。”
其他定義:是指圍繞著人類的外部世界,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的綜合體。環境為人類的社會生產和生活提供了廣泛的空間,豐富的資源和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