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