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何以致此?首先緣於其作品人物形象的內在魅力。(《人民日報》2007.01.21)
③屈原在他那個時代無名望無影響,以至《戰國策》只能用“有人”來稱他。[《人民日報》(海外版)2007.06.15]
④腐敗現象大面積蔓延,道德失範,銅臭泛濫,以致人文精神滑坡,這恐怕是不爭的事實。[《人民日報》(海外版)2007.07.12]
為了分析這些句子中的誤用,我們先對“至”與“致”的含義及用法作壹點簡要了解。
“至”是指事字,本義為遠處的箭落到眼前的地上,字的上方壹橫象征頂端,下部是箭的象形。該字的引申義有:1.用作動詞,泛指到達,如“不積矽步,無以至千裏”;用於抽象意義,指及、到,如“上至領導,下至群眾”。2.用作形容詞,指達到極點的、最好的,如:至交、至理名言、如獲至寶。3.用作名詞,指極點,如:冬至、夏至、光榮之至。4.用作副詞,表示達到最高程度,相當於“極、最”,如:至誠、至少、至晚、至高無上。
“致”是會意兼形聲字,表示人送達之意;字中“至”既表聲亦表義。它的引申義有:1.用作動詞:①送達;給予,如:致電、致函。②表達(情意等),如:致意、致謝、致敬。③招致;使達到,如:致病、以致、學以致用、勤勞致富。④竭盡(精力);集中(意誌),如:專心致誌。2.用作名詞,指意態;情趣,如:興致、情致、曲折有致。3.用作形容詞,指周密;精密,如:細致、精致、致密。(見《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1686頁)
由此可知,用作動詞,“至”有到達義,“致”有送達、送到義,在這個意義上二者比較接近,可視為音同義近。正因為此,二者容易出現誤用,特別是由它們構成的壹些詞,如“以至”和“以致”、“招至”和“招致”等。上述各例毛病就出在未弄清“至”與“致”的區別:例①“無微不至”是壹個成語,指沒有壹處細微的地方沒有考慮到,形容關懷、照顧得非常周到細致,因此應用“至”而不能用“致”。例②“至此”是指到了這個時間、地點、狀態,只能用“至”,況且也沒有“致此”這個詞。例③、例④涉及到“以至”與“以致”的用法:兩個詞都是連詞,“以至”連接分句,用在後壹分句開頭,表示上述情況所產生的結果,含“甚至”的意味,所連接的結果多是上面詞語或分句所說情況的延續或程度的加深,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壞的;“以致”連接分句,用在後壹分句開頭,表示由於上述原因而造成的結果(多指不好的或說話人不希望的),含“致使”的意味,所連接的多是不好的或說話人不希望的結果。以此分析,例③“以至”應改用“以致”,例④“以致”應改用“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