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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廢止了嗎

已經廢止了。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10月15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計價格20021980號發布)。

2003年和2011年,國家發改委分別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兩個文件對該辦法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廢止上述文件。

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收取服務費用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第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標人的技術、質量要求。

第六條招標代理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招標人強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資格的單位接受代理並收取費用。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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