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原則:每個人對於所有人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壹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壹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依系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其中,第二個原則的前壹部分被稱為“差別原則”(Differenceprinciple),由於主張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又被稱為“最大的最小值原則”(Maximinprinciple)。按照羅爾斯的“詞典式的優先規則”,第壹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公平的機會優先於差別原則。羅爾斯的理論問世以來,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和爭議,相對於第壹個原則,“差別原則”所體現的平等主義的傾向由於與西方傳統的主張自由放任、按要素邊際貢獻分配的經濟價值觀相抵觸而引發了更大的歧見。而從經濟學研究的旨趣看,由於“差別原則”關涉財富與收入的分配,相對主要作為政治學範疇的自由價值而言,當然會引起更大的興趣。作為福利經濟學研究的壹種典型方法是將“差別原則”作為壹種社會福利函數與平均功利主義或古典功利主義的社會福利函數相並列,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壹種誤讀。相對功利主義原則而言,差別原則更好地解決了人際比較的問題。首先,差別原則只需要對最少受惠者的社會狀況進行描述,而要確定壹種功利主義原則,則需要對每個人的效用函數進行描述。其次,效用是壹種主觀的感受,而基本善是壹種客觀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