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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因果關系與間接因果關系有何區別

“因果關系”理論分析

刑法規定的因果關系包括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兩種。其中,直接因果關系所表明的內容是危害行為沒有介入中間環節而直接產生危害結果;間接因果關系所表明的內容是危害行為通過介入中間環節間接產生危害結果。無論是直接因果關系還是間接的因果關系,均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刑法上直接因果關系必然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對有的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比如刑法第257條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條虐待罪等等。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間接因果關系都能成為刑法規定的間接因果關系。

刑法上的間接的因果關系中既包括多因壹果的關系,即數個行為***同作用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還包括中斷的因果關系形式,即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這壹過程中介入異常因素,而發生另壹危害結果。在這裏,我們不妨引入西方侵權法理論上的重要概念——“插因”或者“插入力”來加以分析。根據《布萊克法學詞典》的解釋:“插因是壹種獨立的原因,橫插在原初的不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改變了事件的自然結果,產生了壹種否則不能達到和不能預見的結果。這種獨立的作用破壞了被告的過失行為和不法結果之間的聯系。這種獨立作用本身就是壹種直接原因,壹種有效的插因是壹種新的和獨立的力量,它打斷了原初不法作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本身成為壹種直接原因和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