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進行隱形采訪時要做到1、隱瞞身份 2、隱藏目的3、隱蔽手段 。這樣對於被采訪者來說就是壹種欺詐,很多報道在道理上來說能說得過去,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但是對於被報道者來說,在法律上沒有什麽證據,
我國憲法規定的若幹原則,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明確規定,以及保密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保障法等法律中相應規定,都為新聞界隱性采訪範圍內容指出了明確禁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法和未成年人保護規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案件,壹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壹般也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概括起來主要可為五大類,即涉及國家機密(198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密法規定“報刊、書籍、地力圖、圖文材料、聲像制品的出版和發行以及廣播電視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 和播放,應當遵守有關保密的規定,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涉及隱私(《訴訟法大詞典》)的解釋是:內容涉及兩性關系或侮辱婦女九牛二虎之力刑事案件,如強奸、奸淫幼女的案件,流氓罪中猥褻、侮辱婦女的刑事案件,以及賣淫等案件)、涉及個人隱私(包括對個人信息的保密、個人生活的不受幹擾和個人私事的自主決定三個方面)以及涉及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