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自由和臣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
“自由”壹詞,在《現代漢語詞典》裏有三種意思: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隨自己意誌活動的權利;②哲學上把人認識了事物發展的規律性,自覺地運用到實踐中去,叫做自由;③不受拘束、不受限制。[2] 在文章中,我們截取的是它的第壹種意思。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這樣定義自由的字面意思:“自由”壹詞就其本義來說,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所謂的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對無理性與無生命的造物同樣可以適用。[3] 這個解釋比較接近《現代漢語詞典》中的第三種。但霍布斯同時強調這裏的自由在於事物的運動,在他看來,沒有運動的事物就不會受到阻礙,這樣也就無所謂自由或不自由。[4] 所以自由是相對於人來說的。為了說明這個問題,他還舉了壹個非常形象的例子:當我們說壹條道路是自由的這句話時,指的並不是這條道路本身的自由,而只是指在這條道路上行走的人不受阻礙。[5] 在此基礎上,霍布斯得出了“自由人”概念:所謂自由人,是指在從事自己具有意誌、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礙的人。[6]
綜上,我們得出如下結論:所謂自由是指某個人自由地免除某種限制做某事。[7] 以上是對自由概念的分析,接下來讓我們看看何為臣民的自由。
二.人們享有自由的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霍布斯認為人們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認為最有利於自己的事情,前提是在法律未加規定的範圍內。同時他也列舉了壹些自由,例如買賣或其他契約行為的自由;選擇自己的住所、飲食、生業的自由;按照自己認為適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在他看來,法律未規制的壹切出於人們自願的行為都是自由的表現形式。
霍布斯還提出無論人們享有怎樣的自由,它都是不能而且也不會跟主權相沖突的,主權是至高無上的。[15] 再者,主權是由人們所讓與的權利組成的,假若人們享有的自由和主權相沖突的話,那就意味著自己跟自己過不去。但他同時也提到,盡管主權是至高無上的,他也不能命令臣民自己殺死或傷害自己,命令臣民承認他所犯下的罪行(除非他得到會被寬恕的保證)。[16] 我覺得這個觀點是他思想的閃光點,這也意味著他有著很強的人權觀念。
霍布斯對自由表現形式做了壹個擴大化的解釋,這樣就會產生如前所述因為個人素質不同做了各自認為最有利於自己的事情而導致其他人不滿引起社會的相對不穩定。而權利法定,則恰好可以彌補上述不足。即使這樣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17] 權利法定,就可以使人們的行為完全掌控在主權者之下。主權者就沒必要去顧忌人們會造出這樣或那樣的自由來沖擊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對於人們來說,也不需要擔心因為個人素質的問題而做出壹些自己無法容忍的事,因為人的壹切行為都在法律規制之下。而即使對方做了有損自己利益的事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也是可以容忍的,因為這些權利是人們自願讓與的。這樣就會形成壹個相對穩定得多得得社會,而這又恰恰是人們所最願意看到的。
三.自由作用的對比
自由可以取得和平,並保衛臣民的安全。[19](前提是臣民權利的讓與)。而讓與的權利恰恰是天賦自由的絕大部分。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在某種層面上是自由結束了霍布斯所說的戰爭狀態,帶來了和平。所以結束自然狀態,帶來壹種安全是自由的第壹種作用。
2.在很多方面,人們可以自主選擇,不受外界幹擾。比如人們有選擇自己的住所、飲食、生業的自由;按照自己認為適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
3.許多人的自由聯合可以使政府產生更叠,建造壹個更好的政府。[20] 霍布斯認為如果有壹大群人已經不義地反抗了主權者或者犯了死罪、人人自知必將因此而喪生,那麽這時他們就可以聯合起來,互相協助、互相保衛。那麽我覺得這樣的間接後果就是產生政府的更叠,產生新政府。
自由壹直是我們所不懈追求的,就像電影《勇敢的心》裏面,主人公在臨死前還高喊“Freedom”壹樣。現實中,我們中的有些人總認為在某些事情上的自由度不夠,但他們往往沒有去考慮自身已經享有的自由。就像霍布斯認為人們還在喧嚷壹種人身自由是荒謬的壹樣。[23] 所以我覺得在思考這樣的問題的時候,應該同現時的社會狀況相聯系,而不是想當然。從實際出發,這樣將更有利於我們了解自由的真諦。同時,這也可以引申到制度的制定上面,壹種制度的好壞,並不是我們想象的好壞,而應當同社會的實際相結合,就像鄧小平說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