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預約合同(或稱預約)這壹法概念,目前尚無立法上明確的解釋,學理上壹般將其定義為:“約定將來訂立壹定契約之契約。”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預約(precontract),是指由壹個人作成的契約或約定,它具有排除這個人合法地進入另壹項性質相同的合同的屬性。”從這些解釋中可以發現,預約合同本身就是壹種契約,只不過它的標的比較特殊,是壹種訂立契約的行為,目的是確保與相對人在將來訂立特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