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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的30000是什麽意思?

執行標的,簡單來說就是在執行程序中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

《中華法學大辭典》對“執行標的”辭條的解釋為:執行標的即執行對象。我國臺灣訴訟法學者楊輿齡對此作了如下說明:“強制執行之標的,指得用以實現債權人請求之債務人所有之物或權利而言。強制執行,系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可供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人請求之資料,則為債務人所有之物或權利,此種得為執行對象之物或權利,亦曰強制執行之標的”。

1.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是指人民法院依執行根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並不要求債權人充分舉證證明,也無需法院查證證明某項財產確實屬於債務人所有或支配,更無須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言辭辯論確認財產系債務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標的非抗辯性,不僅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有義務自報財產,而且表人民法院對查詢存款、搜查或扣押、凍結財產等執行方法的運用上。人民法院應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這是壹般原則,在必要時可以讓債權人查報或債務人自報。當債務人聲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應通過查詢、搜查等手段予以落實,絕不能以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這是由執行標的的特點所決定的。

2.執行標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應依據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執行或改變、撤銷執行根據,不得變更執行標的或停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執行標的的法定性是由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性和拘束力的性質決定的。

3.執行標的多樣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壹是執行根據的多樣性。執行根據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制作法律文書的主體不僅有享有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而且還有公證、仲裁機構以及行政機關。根據《最高院執行規定》第2條、第3條,執行根據包括下列內容:(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 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 )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 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書;

(7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