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也就是說,如果僅僅只是安裝費,沒有在上述列舉不征營業稅的範圍內,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應交納3%的營業稅。
第二,而在安裝指導過程中,發生了技術預測、技術測試、技術培訓等,這部分服務費則根據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研發和技術服務交納3%的增值稅。
第三,無論是交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後,按照實際的服務費(扣除交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後的余額)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
預提所得稅: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國發[2000]37號減為 10%)的所得稅,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如果我國與日本簽定有稅收協定,繳納比例按照稅收協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