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簡稱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貨物,允許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並交付給托運人的書面憑證。它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契約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
海運提單的作用:
1.貨物收據。
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收據,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並已裝船,或者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已代裝船。
2.運輸契約證明。
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
承運人之所以為托運人承運有關貨物,是因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存在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憑證。
3.貨權憑證。
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並且享有占有和處理貨物的權利,提單代表了其所載明的貨物。
海運提單作為貨權憑證,只要具備壹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但提單的流通性小於匯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現為,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匯票的正當持票人那樣享有優於前手背書人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壹個人用欺詐手段取得壹份可轉讓的提單,並把它背書轉讓給壹個善意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不能以此對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匯票流通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則匯票的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將受到保障,他仍有權享受匯票上的壹切權利。鑒於這種區別,有的法學者認為提單只具有“準可轉讓性”Quasi-negotiable。
海運提單填寫內容:
⒈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⒉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⒊船舶名稱。
⒋托運人的名稱
⒌收貨人的名稱。
⒍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
⒎卸貨港。
⒏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文件貨物地點。
⒐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⒑運費的支付。
⒒承運人或者其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