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法》公示3天後可以質疑。
具體規定如下:
①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②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根據以上法規,3天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而且是至少3天),7個工作日是《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的招標項目應當將公示設為至少7個工作日,兩法規就沒有矛盾。非政府采購的招標項目不受《政府采購法》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