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成語詞典 - 法律詞典裏面可相印證是什麽意思?

法律詞典裏面可相印證是什麽意思?

 顧名思義,可想印證,即各證據之間沒有矛盾沖突,可以互相證明某事實成立。 

   先簡單舉個例子,比如張某證明A某下午與其在壹起打麻將,同時另二個證人李某、王某也證明下午他們四個人在壹起,則我們可以說張某、李某、王某的證言是可相印證,即***同證明A 某下午與另三人在壹起的事實。

1、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證據相互印證是偵控機關審查起訴,法官據以斷案的司法傳統。即只有當審查結果,不但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協調壹致,沒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實作出結論。

尤其是2011年《證據規定》中: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2、所謂“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是指案件證據具有同向性,指向***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和從重、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對單個證據的獨立審查是指通過接觸某壹證據在事實判斷者心中留下的印象與影響,或者通過補助證據來查明單個證據是否屬實。

從刑事審判方式改革之初,法庭采取對單壹證據“壹證壹質壹認”的當庭質證方式,發展到現在的證據綜合質證方式,印證模式成為法庭采信證據的最終解釋方法。庭審中,公訴人不再對單壹證據予以壹 壹的出示,而是將彼此間互相印證的證據組合出示,法庭也僅對這壹組證據綜合質證,不再采取壹事壹認的質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