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格哈德卡斯珀在論文《憲政》(Constitutionalism)中提到:“憲政有描述性和規範性的兩個內涵。描述性內涵是說它被用來指代歷史上,人們為逐求各項權利、自由等的制度性承認的奮鬥;規範性內涵的意思是它包括了美國憲法中政府的必要特征。” 美國憲法規定:(1)立法權由國會行使,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2)行政權由壹任美國總統行使;(3)司法權歸屬於最高法院和各下級法院,下級法院可由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
周葉中主編的法學教材《憲法》中,給出的說明是:“憲政(constitutionalism)也稱“立憲政體”、“立憲主義”。近現代意義的憲政的含義有多種,不過可歸納為兩類(如右圖)。憲政作為專制政體的對應物,其基本內涵就是用憲法這壹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經取得的民主事實確認下來,用法治的精神發展和完善這種民主事實,以此保障公民權利,它壹般應包含三個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權。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務於相同的價值——保障人權,只是在憲政中角色不同罷了。”
中文含義:民主的自由政治。見1983年版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1250頁,(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憲政”壹詞來源於日文漢字,中國首次提起並予以介紹者是晚清著名學者黃遵憲。黃遵憲1887年在其《日本國誌》壹書中有介紹(“立憲政體”),梁啟超讀後為該書寫了《後序》發表。正是由於梁啟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在文中對“立憲政體”即“憲政”的明確解釋,使得這個詞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漸為中國人所認知。
“憲政”又稱“立憲主義”,英語中相對應的詞是Constitutionalism,發源於英美,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中文詞“憲政”對應的英文原詞constitutionalism ,其本義主要對應著壹般中文的“制度”主義、“架構”主義、“法治”主義、“立憲”主義等多層意思,也是這些中文意義的總合。
我國從近代以來開始受“憲政”觀念影響。早期主要受英國“立憲政體”的影響,把憲政理解為民權與君權的結合,所謂“君民***主”。後期倡導“民權主義”,強調政權和治權分離。孫中山先生主張的“五權憲法”是中國資產階級憲政主張的集中體現。我黨第壹代領導人在同國民黨專制獨裁政權的鬥爭中,也使用過“憲政”概念。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前夕,我黨開始用“人民民主專政”概念。
19世紀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本傑明·柯蒂斯曾經寫道:“法庭不能基於政治考慮而做出司法判決……根據法律解釋的固定規則,當拋棄憲法的嚴格解釋而允許每個人持有自己的理論觀點時,我們就不再擁有壹部憲法。我們將陷入某些個人的統治之下,在這種統治中,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眼下認為正確的觀點來宣布憲法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