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是消除交流誤解的最核心內容,也是建立理性思維的基礎。在西方邏輯和佛教因明學中,都有專門部分討論“定義”和下定義的方法。由於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所以以下將會簡單介紹邏輯學和因明學中,有關定義和下定義的方法。
?在此之前,先請明確邏輯學中關於“概念”的含義。
? 概念:反映客觀事物本質的思維形式,通常會用詞語表達出來。表達概念的詞語叫作“名稱”。
? 概念包括內涵和外延。內涵是對所描述對象全部本質的反映。外延是適合這個概念的壹切事物。比如“生物”的內涵是:自然界中有生命的物體;那麽其外延就包括自然界中古往今來所有豬狗馬人等生物。內涵是在概念中,對某個事物特有屬性的歸納總結;外延則是該類事物所有具體的個體。
?而定義,就是對概念的基本屬性的規定描述。
?下來,我們就因明學和邏輯學中,對定義的相關內容作補充:
?壹、因明學中關於定義的知識
?1、因明學中,把“給壹個事相下定義”,分為三個要素:定義、被定義的事相,和指稱對象。在因明的術語中,叫做“義體”(定義)、“自體”(被定義的事相)和“個體”(具體的指稱對象)。
?其中,
(1)定義(義體)的“定義”為:具有質三性者。“質三性”即:
定是其性:定義所界定的性質,壹定是被界定對象的性質。
定有其性:被界定的對象,壹定有被定義界定的性質;
獨有其性:被界定的性質,是被界定對象獨有的性質。
? (2)被定義的事相(自體):是具有義三相者。“義三相”即:
定是被定義事相:自體壹定具有被定義的特征。
所屬指稱對象(所屬個體)皆有其所規定性相:具體的事物,都具備定義所表述的特征。
只做此定義性相:定義已經把該事相特征全部表述完整,如果還有別的特征,就不是該事相。
? (3)義體、自體和個體的關系如下(以“人”的定義為“能思維會說話的生物”為例):
? 義體,即“能思維會說話的生物”,是個定義描述;
自體,即“抽象的人這個概念”,是抽象概念;
? 個體,即“具體的張三李四”,是壹個個的具體。
? 現實生活的表述中,我們往往分不開“自體”和“個體”,於是造成很多誤解。如公孫龍說“白馬非馬”,被人認為胡說。其實公孫龍所說的“白馬”是個體,“馬”是自體。具體確實不等於抽象。再比如“中國人如何如何”——這裏的“中國人”是指的自體(抽象概念);而具有中國國籍的妳我他則是個體。
?2、佛學中,對某個事物的下定義方法,往往通過“體相用”三個角度來規定。
?體——即性質;相——即現象;用——即作用。
? 比如對“無嗔”的定義是:“謂嗔對治,以慈為性,於眾生不損害為業”。“無嗔”的本質是“慈悲”,其表現是不損害眾生,可以用來對治嗔恨心。
? 同樣,我們可以用“體相用”給“毛筆”下定義:本質是文房用品,形狀是壹根竹管前面有錐毫;古人用來寫字、今天用來書寫書法作品。
? 二、邏輯學中關於定義的知識
? 在邏輯學中,“定義”分為動詞(即“下定義”)和名詞。“下定義”指確切認識對象涵義的判斷過程;“定義”則是對認識對象確切界限的表述。
1、邏輯學將定義的種類分為:
?(1)規定定義:比如黑洞、無理數、π;
(2)詞典定義:詞典中對各類定義的總結,向大眾傳播;
? (3)精確定義:如把“壹米”定為光在“1/299,792,458秒”的持續時間內在真空中傳播行經的長度;
?(4)理論定義:比如為了更準確討論清楚“宗教”的含義,在不同的研究體系中做不同的定義;
? (5)說服定義:帶有誘導說服因素的定義,比如把佛教定義為“由2500年前釋迦牟尼佛創立的掌握了唯壹真理、能讓我們獲得解脫的宗教”。
?2、在多種對概念下定義的方法中,最常見也最方便的是“屬加種差定義法”。
?“屬”和“種”是壹對相對術語。“屬”指的是某事物的子類;而諸多子類都是“種”。例如“水果”可以分為蘋果、梨子。蘋果梨子都是水果的“屬”,同時他們都是不同的“種”。
? “屬加種差”,首先要找到該事物所屬的門類,同時又要找到和其他種類的差異,將此兩者***同提出,就是“屬加種差”的定義方法。
?我們用“屬加種差”給毛筆下定義:屬於筆的壹種(屬),筆桿多為竹木,筆頭多為動物毛組成,呈錐狀(不同於其他圓珠筆等種類)。
?三、定義過程要註意的事相
因明學中,認為定義要避免定義過寬、不當、和不及。比如對毛筆而言,“壹種筆”就屬於定義過寬;“把鵝毛管削成壹定角度,粘墨水書寫”就屬於定義不當;“只有竹桿和狼毫組成”就屬於定義不及。“義三相”就分別規避了這三類定義失誤的情況。
? 邏輯學中的說法基本類似,不過考慮更為全面,認為:
?(1)定義應當揭示種的本質屬性;(2)定義不能循環;(3)定義不能過寬過窄;(4)定義不能用晦澀的、帶有歧義或者比喻的語言來表述;(5)在可以用肯定定義的時候,盡量避免用否定定義。
無論佛學還是邏輯學,對基本概念、定義、名稱,都非常重視。因為這是壹切交流的基礎,是壹切理論的基石。如果概念模糊、定義錯亂、對名稱的內涵理解各不相同,那麽就沒有辦法進行真正的交流和辯論。可惜的是,日常中我們絕大多數的交流、辯論乃至傳教布道,都在各說各話,犯著嚴重的錯誤,並沒有形成真正有效準確的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