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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商投標的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虛假材料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投標人應當設法證明自己未從事弄虛作假的行為,提供證明材料。並可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標。

參考資料:

中國招標投標公***服務平臺“專業詞典”和“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