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投標人應當設法證明自己未從事弄虛作假的行為,提供證明材料。並可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