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的國語詞典是:法院開合議庭時,於推事中推舉壹人為首,稱為「審判長」。通常由庭長擔任,在法庭上有指揮與維持秩序等權力。註音是:ㄕㄣˇㄆㄢ_ㄓㄤˇ。拼音是:shěnpànzhǎng。詞性是:名詞。結構是:審(上下結構)判(左右結構)長(獨體結構)。
審判長的具體解釋是什麽呢,我們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為您介紹:
壹、詞語解釋點此查看計劃詳細內容
法院主持合議庭審判的人員。法院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任審判長。在他們不參加的情況下,由他們指定審判員壹人擔任。
二、引證解釋
⒈法院主持合議庭審判的人員。法院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任審判長。在他們不參加的情況下,由他們指定審判員壹人擔任。
三、網絡解釋
審判長審判長是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例如開庭時,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各項權利,主持訊問,宣布辯論終結;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警告制止,情節嚴重的,可責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合議庭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壹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與審判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不是固定職稱,是在審理案件時臨時指定或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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