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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原則的區別

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區別

1、最惠國待遇必須由條約規定,而不能由國內立法規定;國民待遇既可以在國內立法中可以在國際條約中規定。

2、最惠國待遇的受惠國可以根據最惠國條款的規定,自動取得與第三國同等的待遇,無須再與施惠國訂立新條約或再做請求;

國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條約中明確規定。

3、最惠國待遇的使用範圍壹般限制在經濟貿易領域,通過自然人、法人、貨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現出來;

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壹般是在物權、債權、婚姻家庭、財產繼承等民事關系方面。

4、最惠國待遇的作用是保證在內國的有關各外國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地位平等,從而排除或防止某壹外國的公民和法人的權利地位地獄第三國公民或法人;

國民待遇是以內活人的待遇為標準,作用是使在內國的外國人在某些領域與內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5、國民待遇的特點是:

1、國民待遇是就壹般原則而言的,並非在***體的民事權利上外國人與內國人完全壹樣。

2、當前的國民特通都是壹種互惠的待遇,但並非壹定以條約和法律上的規定為條件。為防止內國公民在外國受到歧視,均以對等原則加以制約。

最惠國待遇特點:

1、最惠國待遇是根據某壹項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的規定,授予國給予受惠國約定範圍的優惠待遇。

2、據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規定,取得與該第三國相同的待遇,而無需向授予國履行任何申請手續。

3、最惠國待遇是通過壹國的自然人、法人、商船、產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現出來的。

4、主要是在經濟貿易的某些事項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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