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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出“法理學”的定義?最好簡單壹點。

西方學者對法理學壹詞的理解:

(壹)布萊克法律詞典:法理學是闡述實在法的原則和法律關系的法律科學。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學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壹般問題德壹門法學學科。

(三)普奇塔:法理學是關於權利歷史、權利制度的科學知識。

(四)薩爾蒙德;法理學是關於國內法基本原則的科學。

(五)斯通:法理學是關於法律原則、法律觀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納:我所指的法理學是關於法律這種社會現象的最基本、最壹般、最理論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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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對象和範圍

(壹)從法學或學派的角度來研究和確定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戴維?沃克的理論;

(二)從歸納和提出問題的角度來確定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範圍——波斯納“法理學中的‘批發’和零售問題”;

(三)國內目前在法理學研究範圍、範疇、原理、原則、規律上普遍認為法理學研究範圍應當包括四方面內容:

1、 法的壹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質、價值、功能、分類、發展等;

2、 法的基本範疇:法律關系、權利義務、職權職責、法的淵源、規範、體系、效力、責任、法律意識、法治原理等;

3、 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聯系,包括法與經濟、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權;

4、 法的制定和實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釋、執行、適用、遵守以及法的實施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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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作為壹門學科的發展歷史

(壹)作為學科意義上近代法理學誕生的標誌

1、具備自己的研究對象和範圍

2、擁有自己的專門學者和專門著作

3、本身已經形成理論體系

4、既是法學整體中的壹個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學有明晰的界限。

(二)創始人:約翰?奧斯汀(John Austin)

(三)標誌性著作:《法理學範圍》(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法理學範圍》(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學講演錄》(1861)

(四)奧斯汀的主要觀點和研究方法:

1、將法律與道德分開:法理學研究實際存在的法而不是應當存在的法,法理學不同於倫理學,它是法學的壹個學科,其主要任務是研究實在法的特質和厘清實在法的各種概念術語。

2、分析的方法:即對法律體系的結構、對象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法律規範的考察,通過對這些對象的分析,發現那些作為法律體系邏輯前提的原則、理論和概念,並即此來安排司法和行政裁決的權威性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