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律師: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蓋然性指的是什麽? 汗~是概然性,這個名詞時民事訴訟法上的專有名詞,刑法上是絕對不可能有的!
因為刑法講究的是壹個排除其他壹切可能性,並真實!
而概然性,字面的意思就是:大概是這樣的!也就是說很大的可能是真實的。。。所以,妳的問題有誤!
問題三:民法中高度概然性是什麽意思?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壹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壹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壹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2、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理由 采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理由有四:第壹,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有助於消除法院對案件客觀真實的盲目追求。第二,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鑒現代自由心證的規則,結合案情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自由裁量。第三,有助於實現公平與正義。高度蓋然性標準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積極能動性,同時亦能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機會。第四,有助於民事關系的及時穩定。如果將證明的標準定得過高,會導致真偽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許多民事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的民事關系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應註意的事項 在審判實務中,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要註意以下幾點: (1)運用時不能違背法定的證據規則。(2)反對法官的主觀臆斷。(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定案的依據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4)依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案件,不允許僅憑微弱的證據優勢認定案件事實。(5)高度蓋然性原理證明標準仍然要求最終認定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壹條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壹的證明結論。 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原告提供的借條的左下角缺失約1/4,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缺失部分沒有其他內容。被告提供了他以前向原告借款的7張借條,其中5張借條的左下角有原告收取本息的記載,以說明他已付還原告18000元,雖為間接證據,但可以說明原告向被告收取本息時習慣在借條的左下角註明收款情況。對比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被告提供的證據蓋然性優於原告,而且,原告是借條的持有人,沒有妥善保管,導致借條缺損,理應承擔不利後果。
問題四:“或然性”是什麽意思? 如果壹個事件為福機事件,那麽我們就稱這個事件具有或然性,也就是不確定性。
說明此事件的發生概率在0~1之間
或然率 就是概率的舊稱
問題五:什麽叫概然性啊.簡單說下 所謂的概然性是現實社會中偶然性的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是有其規律性的,根據大量的現象是可以估算出實踐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的,這種可能性就是我們所定義的概然性.
問題六:或然性/可能性/蓋然性...這三者的意思分別是什麽? 都是可能發生的意思, 語穿和強調重點不同 最後壹詞是 概然性, 指可能性有壹定概率.
問題七:民法中高度概然性是什麽意思?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壹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壹種認識手段。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占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壹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壹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2、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理由 采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理由有四:第壹,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有助於消除法院對案件客觀真實的盲目追求。第二,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鑒現代自由心證的規則,結合案情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自由裁量。第三,有助於實現公平與正義。高度蓋然性標準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積極能動性,同時亦能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機會。第四,有助於民事關系的及時穩定。如果將證明的標準定得過高,會導致真偽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許多民事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的民事關系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應註意的事項 在審判實務中,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要註意以下幾點: (1)運用時不能違背法定的證據規則。(2)反對法官的主觀臆斷。(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定案的依據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4)依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案件,不允許僅憑微弱的證據優勢認定案件事實。(5)高度蓋然性原理證明標準仍然要求最終認定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壹條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壹的證明結論。 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原告提供的借條的左下角缺失約1/4,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缺失部分沒有其他內容。被告提供了他以前向原告借款的7張借條,其中5張借條的左下角有原告收取本息的記載,以說明他已付還原告18000元,雖為間接證據,但可以說明原告向被告收取本息時習慣在借條的左下角註明收款情況。對比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被告提供的證據蓋然性優於原告,而且,原告是借條的持有人,沒有妥善保管,導致借條缺損,理應承擔不利後果。
問題八:“或然性”是什麽意思? 如果壹個事件為福機事件,那麽我們就稱這個事件具有或然性,也就是不確定性。
說明此事件的發生概率在0~1之間
或然率 就是概率的舊稱
問題九:k的蓋然性偏向能力的產生――威茲曼理論 被命運選中,並且支配命運的統率者的資質與能力,在1944年的德國被首次定義、計量、理論化。定義出來的該理論,以研究的主持者阿道夫?K?威茲曼的名字來命名。這是壹個描述“微觀世界的偶然與宏觀世界的必然的物理法則如何被扭曲”的理論,無論在何種程度上都是空前絕後的存在。下面是根據青組小說猜測出來的威茲曼理論的內容:威茲曼理論內容之壹:“傘與炸彈”的思考實驗傘與炸彈的思維實驗。該實驗是用於解釋威茲曼理論中“蓋然性奇點”概念的壹種假想情況。“蓋然性”這個詞指的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本來是法律上的壹個概念,在這裏似乎可以理解為扭曲物理法則的壹定但不是必然的幾率。而文中提到的“奇點”:“在經典廣義相對論的框架裏,霍金和彭羅斯證明了,在很壹般的條件下,空間-時間壹定存在奇點,最著名的奇點即是黑洞裏的奇點以及宇宙大爆炸處的奇點。在奇點處,所有定律以及可預見性都失效。”“蓋然性奇點”在這裏的意思可能是指存在某個奇點,其中的蓋然性法則會失效,即是說可以使“可能”成為“必然”。而被稱為“蓋然性偏轉能力者”的人們就擁有這將“可能”化為“必然”的能力。威茲曼理論內容之二:靈氣(Aura)在動畫中,我們經常能看到在能力者的周圍有仿佛纏繞著不同顏色火焰的現象。GoRA在赤組小說裏對這種現象的官方說法是“オ`ラ ”,也就是“Aura ”,在中文中是“靈氣”的意思,指從物體或人體散發出的壹種氣,心靈學中認為女巫、巫師能看到。而在青組小說中,作者形象的用了“陽炎”這個詞來解釋能力者產生靈氣的原因。“陽炎”是壹個日語的名詞,本意指“因大氣或地面受熱而使空氣密度不均,陽光通過密度不均的空氣便會產生不規則的折射而見到的現象”。夏天的時候經常會看到,遠處地面過於炎熱而使分子加速運動導致視覺上感到空間扭曲,像火焰壹樣的跳動。而能力者們在使用能力時,生成的蓋然性偏轉力場能量十分強大,以致扭曲空間產生了分光現象 ,形成夏天陽炎壹般的效果,所以青組小說中用“陽炎”形容這種現象。能力者們使用能力的時候,就是把靈氣變化成不同的形態去進行攻擊或防禦。不同的王靈氣的屬性不同,其屬性和王的屬性相對應。赤之王的靈氣可以變成沖撞力極強的火焰。所以他可以說是壹個熊熊燃燒的火爐,既可以幫安娜取暖,也可以幫宗像禮司點煙,實用性極強。青之王靈氣的屬性偏重於防禦與斬擊,所以將其附在劍上進行攻擊或防禦是最適合的。威茲曼理論內容之三:聖域(せいいき)能力者們最常見的使用能力的方式,就是使用能力扭轉物理法則,改變區域內空間密度,從而形成壹塊可由自己操控的空間。這塊空間的形狀不同,隨之的用法也就不同。比如宗像禮司用能力將面前壹個斜面空間的密度增加,使他能夠在上面行走。再比如將頭上方的圓形空間密度增加,生成壹層防護盾阻擋落石砸向下面的人在如此多的用法中,最常見的就是改變空間密度生成壹把無形的劍進行攻擊。像這樣能將自己的能力以‘劍’的形象使用的能力者並不在少數。劍具有堅硬銳利的外形,被看作是人類自身手臂的延續,其本身即為最原始的‘攻擊’的‘理念’以及‘意誌’的象征。如果能力者能夠維持自己意誌的強度,那麽他用能力生成的的‘劍’以及它所能觸及的範圍,都會成為由他的意誌支配的“聖域”。正因如此,“聖域”是以能力者為中心,以他的能力所能作用到的範圍為半徑形成的壹個球體結界,在這個結界裏能力者們能憑借意誌自由的操縱他們的能力,同時結界還具有極強的防禦作用。在青組小說中,作者這麽描寫在聖域形成過程中能力者的感覺:“受自我意識,無形之劍支配下的空間――這就是聖域。青色的光圈――甚至包括其上空在內的半球形空間內,都充滿了他的意誌,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