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目:自私
拼音:zì sī
英譯:Selfish
反義詞:慷慨、大方。
基本解釋
[Selfish;Self-centered;Egotistic] 只為自己打算,只圖個人的利益。
他有時也可能是自私的和卑鄙的。
壹位刻板的、貪婪的、自私的老紳士。
自私的行為。
自私自利是個人主義的道德境界,是私有制的產物,有各種不同的程度和表現形式。有的人極端的自私自利,公開露骨的損人利己;也有壹些人設法尋找壹種既能滿足自己的私利,又能照顧別人利益的處世哲學,宣稱"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別人",但就其實質來說,利己是核心,是根本基礎,是推動他們活動的根本動力。
引證解釋
1. 只為自己打算;只圖個人的利益。
《呂氏春秋·忠廉》:“若此人也,有勢則必不自私矣,處官則必不為汙矣。” 晉潘尼《安身論》:“憂患之接,必生於自私而興於有欲。自私者,不能成其私,有欲者,不能濟其欲,理之至也。”《宋書·孝義傳·蔣恭》:“禮讓者以義為先,自厚者以利為上,末世俗薄,靡不自私。”
2. 謂歸個人私有。
《新唐書·沙陀傳》:“ 景思 聞天子西,乃與 友金 料騎五千人居 絳 ,兵擅劫帑自私。” 清朱梅崖《樂閑圖序》:“天子以為可休,斯可休矣,故筋力得以自私,若是者,乃先生之所謂樂,先生之所謂閑也。”白蕉《袁世凱與中華民國》:“皇上不以君位自私,而公必遏其德義;國民以人道為重,而公必自逞其兵威。”
3. 偏私。
宋歐陽修《正統論》上:“蓋於其可疑之際,又挾自私之心,而溺於非聖之學也。” 明方孝孺《送梁宏省親還廣東序》:“昔嘗稱南士輕剽,不可當大事,此北人自私之論也。”
2基本含義
編輯
自私,是使用頻率很高的概念。壹個概念,並非因為人們經常使用而便於給它定義,作為研究,怎樣才能比較科學地定義以概括其全部本質特征呢?美國學者威爾遜在《新的綜合》壹書中,甚至將生命的最基本單位基因也說成是“自私”的。按威爾遜使用“自私”概念的意義推而廣之,壹棵小草同另壹棵小草爭奪養料,鳥吃蟲,貓吃老鼠,壹只狗同另壹只狗爭搶骨頭,人吃豬肉,食谷物,這統統是“自私”的表現。盡管威爾遜也承認基因既無意識,也無情感。實際上,威爾遜是將任何生物體表現的有利自身、且以損害其它生物體為代價的“客觀行為”統稱為“自私”。威爾遜在什麽意義上使用自私這個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於在人類社會中人與人的關系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為人的屬性之壹,作為廣泛而復雜的社會現象,既可表現為人的客觀行為,又可表現為人的主觀意識、觀念、動機。由於人的意識、行為的統壹性,自私可兼指行為、觀念二者;又因為人的行為、意識之間可能脫節,空間時間上發生分離,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現,它又可獨指行為或觀念。那麽,究竟從主觀意識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還是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只要是東西就會自私.
有人側重從客觀行為及其效果方面給自私定義,認為“自私,是指人以損害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為”。換言之,自私是壹種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將此定義稱為“自私的客觀行為定義。”
該定義符合人們在道德評價中著重行為效果的習慣,而且,許多人在許多場合是在損人利己的行為的意義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該定義失之於簡單。
首先,按照該定義的規定,只有當人事實上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時,人才可以被稱為自私。如果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眾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識,動機,但並非壹定事實上表現犯罪的行為壹樣,人有損人利己的意識,也並非壹定事實上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這是因為:壹、動機、意識指導行為的產生,其間尚有壹個過程。在過程完成之前,壹種動機、意識可能已經改變或消失,被另壹意識、動機所取代;二、壹種動機、意識可能仍然存在,但由於外部環境的制約,或由於另壹意識、動機的抑制,該意識、動機暫時沒有指導行為的產生而潛伏下來。因此,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這並不等於他頭腦中壹定不存在損人利己的意識、動機。由於客觀行為的定義沒有將此種情況包括進去,在解釋有些現象時,便顯得生硬、牽強附會。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在另壹事上又表現了損人利己的行為。按客觀行為的定義,就只能這樣解釋:他由不自私變成了自私。但事實上,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這種客觀行為的變化是動機、意識相應變化的結果;二是行為雖然變化,但動機沒有變,動機是原來就存在,是連續的。按客觀行為定義來解釋第壹種情況,是合理的,但解釋第二種情況,則顯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嚴格的“損人利己”的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麽,當有人遇難不幫或見死不救時,這類行為也不能被稱為自私。因為行為者他既不損人,也不利己。而事實上,人們沒有例外地將此種行為稱為自私,這類行為者被稱為自私的人。尤為重要的是,當人的行為的客觀效果表現為利己利人(互惠)時,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那也不能稱為自私。
利己利人的客觀行為效果,常常是從“為我”的主觀動機出發的結果(當然有其他情況)。當有人實施客觀上有利他人、社會的行為時,“利他者”很可能是為了從他人、社會那裏獲得相應報酬。“他的良好行為是壹種老謀深算之舉,實質上是為了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觀念、動機是自私的。正因為是“為了我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為(利他)沒有能使他從對方獲取他認為的相應報酬,或少於他認為的相應報酬,那麽可以預期,他的良好行為將消失或減少,假如他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他的良好行為將繼續表現。這類行為,雖然僅從行為效果(利己利人)看,從靜態的意義上看,的確不便稱為自私,但如果從動態的意義上,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稱為自私。
由此看來,僅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雖然考慮到了行為動機的統壹性,但由於沒有註意到觀念、行為的矛盾性與脫節的可能,故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自私這壹概念的全部內涵,所以,有相當的局限性。
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為自私定義怎樣?
無疑,從主觀意識方面為自私定義是有根據的:壹、只有人才具有鮮明的意識(當然是在相對的意義上),所以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可以將人的自私與其它動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區別開來。並且,這符合研究自私只限於人的目的;二,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給自私定義,便於從動態的角度認識自私與人,從而避免客觀行為定義的局限;三、動機、意識比行為本身更有力,其邏輯是:通常情況下,人的行為總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如果能夠真正消滅意識、動機,那就能同時消滅行為本身,但消滅了行為,卻並不等於消滅了意識、動機,而只要動機、意識仍然存在,它又可將消滅過的行為重新生產出來。
於是,將自私定義為:當人同他人、社會發生利益關系時,他首先考慮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當人認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即可指導客觀上利人利己的行為;當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會的利益相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就表現為犧牲他人、社會的利益來維護發展自己的利益的行為。
對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許仍然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該概念的全部本質特征。但有壹點可以肯定,對自私這壹概念,必須作多角度、多層次的、動態的整體把握。為此,就必須將對人的主觀意識、動機與客觀行為兩方面的研究結合起來。
影響:《論自私》
正如心理學家所說“人類的每壹個行為都以有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作為基礎,否則根本就不會產生動機”。
也許有人不認同這壹觀點,認為還是有無私的人存在。對,利他行為就是無私的,舍己為人也是無私的,也許妳會這樣說:“對當事人而言,所有行為都是自私的,雖然不是物質自私,但它們是精神自私。”妳說的也沒錯,從行為者的角度看,他真心想對方好,就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願望而做出利他行為,但這些都是行為者的主觀的思想活動,社會大眾根本就不在意這些,他們只在意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就是行為者已經做出了利他行為,他的行為是無私的。糾纏在主觀上的東西是唯心的,回歸客觀才是王道,所以不能說人的本質是自私的。自私存在,無私也是存在的,這裏有壹個辦法也許可以讓自己戰勝自私:就是給自己制定壹個崇高理想、偉大目標,讓自己凡事從長遠利益考慮,讓自己對眼前的蠅頭利益不屑壹顧。
3內涵實例
編輯
"自"是指自己;"私"是指為了自己;自私 的反義詞是大公無私、 公而忘私、克己奉公。自私"指的是只顧自己的利益,不顧別人、集體、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常有自私自利、損人利己、損公肥私等說法。自私有程度上的不同,輕微壹點是計較個人得失、有私心雜念、不講公德;嚴重的則表現為貪婪,為達到個人目的,侵吞公款、誣陷他人、殺人越貨、鋌而走險。自私之心是萬惡之源,貪婪、嫉妒、報復、吝嗇、虛榮等病態社會心理從根本上講都是自私的表現。
自私之心,自古就有。戰國時期,齊國有壹美男子鄒忌,壹天另壹美男子徐公來訪,徐公走後,鄒忌便分別問妻子、小妾、客人,他與徐公哪個長得更英俊,三人都壹致認為說鄒忌長得好看。鄒忌知道徐公比自己英俊,獨自思考以後他認為妻子是偏愛他,小妾是害怕他,而客人是有求於他,他們都沒有講真話,是因為都存有私心雜念。所以《書·周官》就提出"以公滅私",孫中山先生也提出"天下為公"的主張。
解釋實例
"自私"的解釋及使用"自私"的實例
博士、學者汪丁丁在《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壹文中,對"《原富論》的根本貢獻是論證了’自私導致國民財富 ’的增長"的觀點,表示強烈的反對與厭惡,認為這種觀點"首先是對亞當·斯密本人道德理論的忽略,其次是對哈耶克思想的背離,再次則反映出無神的文化傳統培養的’根性’的庸俗。"(見人民大學書所資料中心《倫理學》1995年11期)。
汪先生的憤怒促使筆者在寫作《論自私》數年後,重新審視"自私"
這壹概念。深思後,筆者堅持:作為已有的且使用頻率頗高的概念,"自私"的本質含義,只能從人們實際使用的意義中抽象。否則,任何大學者,任何高級權威的界定都將毫無意義。
為此,筆者既從詞典中仔細查閱了"自私"條目,更從書刊雜誌中,註意收集了人們使用"自私"的實例。收集的實例,對所有願意思考"自私"這壹重大而現實問題的人們,將不無裨益。
損人利己
在"損人利己"的意義上使用自私
1、自私,是以不正當的手段,有意侵害他人或集體、國家和人類社會整體的正當權益而謀壹己之狹隘權益的心理與行為。
2、大多數人在大多數場所和時候都不是自私的。
3、自私是假醜惡橫行的原動力,自私是社會運動失序的"潘多拉",自私是自我毀滅的終極因,自私是萬惡之源。
以上三例均見《自私論--萬惡之源的理性批判》文清源著,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1997年4月版。
4、根源壹是自然;二是人為,有意的作惡常常被總結為自私(自我中心或自我崇拜)。(見《有心無題》何光滬著,三聯書店1997年3月版。)
偏私自私
在"偏私"的意義上使用自私
1、自私之心人皆有之,不但未可厚非,而且它是促進社會的原動力,但這種自私心壹旦超過某種限度,就成了臭屎球。
2、任何壹個社會和任何壹個人,多少都有點自私,但同樣的,也從未有壹個社會和壹個民族,像中國人這麽自私到牢不可破。
(以上兩例見《醜陋的中國人》柏楊著 第77頁。)
3、人們首先要勇於承認,這些著名的知識分子(指李白、白居易、魯迅、卡夫卡、歌德、福柯、薩特等)身上同樣存在某種程度的自私。(見《天涯》1998年4期《知識與人格》南帆。)
4、世界上的壹切人之中,我最希望提升的壹個人,就是我自己。
這話很卑鄙,很自私,也很誠實。(見《沈默的大多數》王小波著中國青年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第19頁。)
5、自私是人的天性,這和性欲壹樣,就是上帝也禁不了的,允許人們利用這壹天性,在不損人的情況下追求自身的富足和快樂,是文明社會尊重人的標誌,也是商業社會的人性邏輯。(見《道德黑話》載《雜文報》1998年1月23日3版。)
6、照《國富論》的作者亞當·斯密的看法,"國富"的人性動力,正是不越法律的"自私自利"。(見《雜文報》1998年1月2日3版的《夜抄讀》。)
7、馬斯洛發現心理健康的人,既自私又無私,健康的人以壹種健康的方式自私,這種方式既有益於他又有益於社會。(見《第三思潮--馬斯洛心理學》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2月版 第30頁。)
8、我總以為,望子成龍的願望中有著隱約的自私與專制,渴望以孩子的成就往自己臉上貼金,這不是自私嗎?(見《中國的未來交給誰--關於獨生子女的報告》第58頁。)
9、在看到自殺者的父母或子女、愛人的悲痛狀況和淒慘處境時,不免會感到自殺者把這種痛苦強加於人的行為是相當自私的。
(見《有心無題》何光瀘著第138頁。)
10.經濟學所要做的第壹件事,是實證的考察分析,現實中,人們是否是自私的,甚至壹有機會就會損人利己的;是只有少數人如此,還是多數人如此,例外的是少數。(見《讀書》1998年6期《"不道德"的經濟學》樊綱。)
客觀意義
在"純客觀"的意義上使用自私
1、基因是自私的,它們必須自私。(見《新的綜合》美·威爾遜著 第45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
相對意義
在"相對性"的意義上使用自私
1、壹次哲學講座上,她站起來向老師發問:為什麽"個人的自私"臭名昭著,"集體的自私"卻倍受鼓勵和贊美?(見《今日大學生》1985年4期的《她在想,關於人……》。)
2、……不必說作為其原因的生態失衡,來源於"人類自私"短見的行為……。(見《讀書》1989(?或98?)6期 第13頁。)
3、羅素指出:開明的自私自利當然不是最崇高的動機。倡導開明自利的人同借英雄品質與自我犧牲的名目鄙視開明的人比起來,對增加人類幸福多作了貢獻,對增加人類苦難少些作用。
4、劉軍寧評述的愛因·蘭德所著的《新個體主義倫理學》的英文書名為"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直譯為"自私的好處"。譯者之所以"更名"為"新個體主義倫理學",是為了躲開"自私"之類的"貴我"字眼,連對"個人主義"也退而避之。
(3、4例均見《讀書》1995年12期的《勿忘我》劉軍寧。)
4相對性質
編輯
自私的相對性意義之壹,是指自私相對無私(大公無私)而言。
沒有自私,便無所謂無私,反之亦然。它們是壹對矛盾,相互依存。
自私與無私是壹對矛盾,例如,壹個人撿到壹臺手機,這時他心裏就會有兩個選擇,就是還給失主和關掉手機私吞,也就是無私和自私,如果他為失主著想,覺得失主丟失私人電話薄可能會造成巨大損失,加上自己已經有更漂亮的手機而不需要手機,或者撿到的手機很不值錢,又或者他有菩薩心腸,於是就把手機還給失主了。相反,如果他周圍的人常常做出自私的行為,對自私行為習以為常,又或者自己剛好缺壹臺手機,自己又非常渴望得到壹臺手機,差壹點就出去搶手機了,於是手機就被私吞了。可以看到,自私和無私行為都有可能發生,就看當事人當時的客觀情況如何了,所以說對自私和無私的定義是對某次具體行為來做出才是最準確的,因為有太多的外界因素會影響到它們了。
假如無私和自私是壹條直線的兩個端點,那麽平常人壹般處於這條直線的中點,當人撿到手機,人的客觀情況就會使人傾向於兩個端點中的壹方,人就做出相應的行為,所以自私和無私都不是人的屬性,它們的中點才是真正的人性。
5個人欲望
編輯
純粹自私論者註意、強調了任何人的道德行為必然要符合行為者本人的某種意願、欲望、情感和價值觀念這壹***同點,反對純粹自私論者往往從道德行為背後的動機、意識的差異上片面地理解下述現象:
A、“我”為了得到他人的錢財供自己享樂,於是殺了人,奪取了他人的錢財,這是為了“我”。
B、“我”為了賺錢,在沒有弄虛作假的前提下,我為他人提供了某種商品或服務,而後賺了錢,這是為了我。
C、“我”認為人應為國家、民族、社會、他人的利益服務才是有價值的、崇高的、光榮的。因此,“我”選擇了犧牲自己,以有利於國家、民族、社會、他人的行為。由於這種選擇符合“我”
前面的價值觀,那麽,這也是“為了我”。
A、B、C三類行為,就客觀社會效果而論,其差別顯而易見,A類行為是“損人利己”,B類行為則是“利人利己”,這恐怕沒有異議。但C類行為還是屬於“利己利人”,因為道德的性質介乎於習俗和信仰。
就主觀意識、動機方面來看看,三類行為背後的觀念、動機都符合行為者“我”的某種欲望、意願、情感、價值觀念,這壹點是***同的。根據以下論述可以得知,差別是不存在的!
首先,在A類行為背後,不僅存在“為了我”的觀念動機,而且存在“為了我,可以甚至必須犧牲他人利益”的觀念;
其次,B類行為亦存在“為了我”的觀念,但同時又存在“我需要兼顧他人利益,以防我的利益被阻礙或消耗”的觀念,所以壹般都是把兼顧他人利益作為限制條件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最後,C類行為背後的主觀意識又怎樣呢?“我認為這樣做,才正確,才光榮,才崇高,所以我這樣做了”,“我”這樣做符合我的價值觀念,因此,這也是“為了我”。“我”的價值觀念中,存在“應為國家、民族、社會、他人利益服務”的意識,即“舍己為人”。
然而,這種“舍己為人”是後天培養的,並非與生俱來。所有禮儀、感情、知識、行為規範,都受限於後天教育背景或社會環境。人總是希望將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多次於環境產生沖突後,會慢慢減低自身利益的實現程度,由此變成壹個某種程度上“舍己為人”的環境適應者。
客觀理性上分析,包括所謂感情、自我認同、社會尊重,人類渴望與需要得到或維持的狀態、事物都屬於利益範疇,只不過並非具體為如金錢壹般的數據單位。
環境決定實際利益總是少於需求,因此每個人必須“被”養成“等價交換”甚至是“不求回報”的習慣。因為付出不壹定有收獲,但收獲前必須付出,這是普通情況下的自我犧牲。
關乎自由、生命、理想等重大價值觀的自我犧牲,屬於壹種特殊卻不違反“自私”定律的情況。因為人的信念、信仰、道德等觀念也屬於利益。
自我犧牲成立的條件是當自身判斷出犧牲自我所能得到或維持的利益(如國家穩定、民族富強、世界和平等目的)足以抵消代價時,自我犧牲就成為壹種可能性的結局。
為了壹夜暴富而傾家蕩產的賭徒,跟為了國家穩定、民族富強的偉人,目的不同,行為性質卻壹樣。而處於不同立場的群體,對此也褒貶不壹,有利則倡導,無益則譴責。
再次強調,人不可能做出不符合自身意願的行為,但意識決定行為,環境影響意識。客觀上,在相互鬥爭不利於發展的社會大環境下,大部分人類必須遵從大環境的規範,即“舍己為人”,否則將導致嚴重的懲罰或不必要的損失。
由此看來,三類行為背後的主觀意識、動機的差異是不存在的。
認為三類行為背後的觀念、動機即“自私”(利己)存在差異,人並非純粹自私(人性本善),是因為每個人類、人類群體,總是本能將自身放置於“善良秩序”的陣營,以求避開懲罰或減少損失。毫不掩飾的自私行為會招來惡感,這就是人們感情上不接受純粹自私論的關鍵所在。
為了不僅在行為的社會效果上,而且在觀念、動機上區別三種行為及背後的觀念、動機,筆者以為不妨將A類可稱為惡性自私,B類、C類稱為合理自私。
研究自私,自然就引出無私來了,該文不準備詳盡研究無私,但提壹下,也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將自私等同於利己主義,無私則可等同於“利他主義”(或稱“無條件利他主義”,以區別形式上的利他、實質上為我的利己主義),作為壹種觀念、動機和行為,無私是指“犧牲自己的利益直至生命,以單方面為了別人的利益。”
假設存在利他主義者實施利他的行為時,他“無意要求同樣的回報,不是為了從對方獲取相應的報酬而有意這樣做。他的利他行為、觀念相對地不受社會獎懲的影響。”但利他主義者實質上屬於社會群體的壹份子,有利於對方而無利於自身,是從個人角度來看,而人具有多重身份和角色,個人層面上的利他行為,雖然自身並無受益,但對其所在的社會群體是有益的。將社會群體的利益置於個體利益之上的這種個體觀念,本質仍然屬於個人利益,只不過是由於受到環境更大更深遠的影響所造成。
因此,狹義上的個體利他主義是存在的,而廣義上的絕對利他主義是不存在的。
“無意要求同樣的回報,不是為了從對方獲取相應的報酬而有意這樣做。他的利他行為、觀念相對地不受社會獎懲的影響”,此論述的重點含義在於“相對地不受社會獎懲的影響”。
然而事實上,在這種個體利他主義者早已受到社會環境影響,在意識中形成自我裁決的內部獎懲機制,這個機制以自身利益的實現為基礎,受制於社會環境的無形調整。在自身利益和環境約束的反復拉鋸中,兩者完成相互妥協,形成個體的行動判斷準則。故此“相對地不受社會獎懲的影響”這個論點是不成立的。
綜上所述,無私是狹義存在的。純粹自私論的反駁者,片面地以狹義上的無私進行混淆詭辯,否認無私的非廣義性。這裏關於利他主義的解釋,完全是借用美國學者威爾遜的描述。雖然仍可能不夠精確,但作為與利己主義相區分的對立的概念,還是相當有用。
6利益兩極
編輯
人的利益有兩極,壹是個體的利益,壹是整個人類的利益。因此,可將自私與無私分為兩極,壹極是為了單個人的利益的觀念、行為,可稱“絕對自私;”另壹極是為了全人類的利益的行為、觀念,可稱為“絕對無私。”介於兩極的“中間地帶”,那些為了朋友、家庭、集團、派別、地方、民族、國家的利益的觀念及行為,既可稱為無私,又可視為自私,全看以什麽樣的利益關系作參照。恰於公與私是相對的,可分層次的,自私也壹樣可分層次,這是自私相對性的第二個意思。
例如:母親為了兒子的利益,可以犧牲自己的壹切,即使兒子的行為是反社會的也罷。僅就母親與兒子之間的利益關系看,母親是無私的,但就母親兒子與社會、他人的利益關系看,母親又是自私的。
認識自私的相對性,對於回答自私是人類存在即存在,還是人類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這個問題,有十分重要的啟示。
壹種理論認為,古代社會(原始社會的早期、中期)人是不自私的,由於生產力水平決定生產資料公有,***同勞動,使得個人利益總是溶於集體利益之中。生活在這個時代的個體成員,沒有個人私利可言, 總是把集體的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為了集體的利益或其他成員的利益,個體樂於犧牲自己。然而,持這種理論的思想家、理論家又用他們所了解到的、關於這個時代的歷史知識告訴人們,生活在該時代的群體(氏族、部落、部落聯盟)之間也會為了爭奪獵場、牧區等發生沖突,也就是說,壹方面群體內沒有個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另壹方面卻存在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如何解釋兩種不同的現象?
問題:群體內沒有“為了我”的利益沖突,但群體之間,卻存在“為了我們”的利益的沖突。
假設必須是“為了我”(個體)的利益才可稱為“自私”,“為了我們”(群體)的利益就不能稱為自私,或只能稱為“無私”,那麽,當現代社會的法西斯集團的個體成員為了其集團的利益而不惜犧牲個人生命的時候,(如日本的神風隊員)是不是也不能稱這些法西斯分子是自私的呢?或者,還必須稱他們為大公無私者呢?
用自私的相對性則能很好地解釋上述現象,就個人與群體的利益關系而言,為了群體的利益而犧牲自己,這是無私的;就個體、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而言,這種個體的行為又是自私的。
不僅“為了我”是自私的,而且“為了我們”也可以是自私的。
正因為如此,才能夠使用“集團私利”,“民族私利”這類概念。
如果上述分析站得住腳,那麽,即便古代群體內完全沒有個人私利,沒有利益沖突(這個問題後面還將討論),僅從群體間的利益沖突看,自私是古己有之,而並非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