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若數額較大,有構成侵占罪之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但撿錢這種情況比較特殊。錢的性質很特別,不同於壹般的物。其特別之處在於占有與所有為壹體,即占有錢的人就是該筆錢的所有人,而壹般的物往往占有與所有分離,比如壹個人撿到了壹塊表,這時他只是表的占有人,而不能成為該表的所有人。
所以,撿到錢的人花掉錢的行為並不能說明其有拒不歸還的意思,只有其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拒不歸還時才可以以侵占罪來評價。若數額比較小,那就不會構成犯罪,只能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註意:遺失的錢物屬侵占罪行為對象中的遺忘物。
擴展資料:
法律定義:非基於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占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 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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