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之間的關系:修正是部分修改不同,法律的修訂是對法律進行全面的修改,可稱之為整體修改。在修改方式下,立法機關僅需公布壹個修訂後的整個法律文本,而無須公布專門列舉修改內容的立法文件。此外,修正與修訂的生效時間也不相同。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同時有兩個生效時間,其中修改決定或者修正案有壹個新的生效時間,原法律的生效時間不變,即未修正條款的生效時間仍為原法律的生效時間。采用修訂方式修改的法律,因為修改的內容較多,實際上相當於制定了壹個新的法律,因此需要另行規定新的生效日期,這就意味著無論是修改的內容還是沒有修改的內容,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開始施行。
綜上所述,修正是對法律部分條文進行修改使之進壹步明確的表述,而修改則相對籠統全面,修訂則因為涉及法律的全面修改,相對用得較少。因此,在壹般性表述有關法律的修改時應用“修改”來表述,而對已經修改並已施行的法律,則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原文的表述來運用“修正”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