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現行法律術語已不使用“科以義務”,而通常用“規定義務”、“設定義務”、“負有義務”、“有……的義務”等來表述。在中國大陸的壹些詞典中,把“科”解釋為與“課”同義,“科以”即“課予”,其本意是特指“課稅”或判定刑罰等制裁行為。“課予義務”是中國臺灣學者在學理上使用的法律術語,與“科以”的使用有壹定區別。中國臺灣立法機構對“科”的使用在立法上有特定的動賓搭配的規定。如中國臺灣省立法院第六十壹會期第五次會議認可的臺灣《法律統壹用語表》規定,“處”字用於自由刑的處分,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科”字與罰金搭配聯用,如處5000無以下罰金:“處”字與罰款搭配聯用,如處5000元以下罰款。在中國臺灣的立法規定中,“科”壹般是不與“義務”做動賓搭配使用的,而主要與具體的特定的處罰措施搭配聯用,其用法符合“科”的本意。“課”與義務搭配使用主要是壹種學理習慣,其含義已超出了“課予”的本意範圍而與“免除”相對應,如義務的課予與免除。中國臺灣學者解釋,義務的課予是“法律上所課之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 是法律規定的拘束。按此解釋,“課予義務”與中國大陸學者常用的“規定義務”、“設定義務”的意思大致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