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
yǔ
動
(指事。象兩手相與之形。本義:授予;給予)
同本義〖bestow;givegrant〗
予,推予也。象相予之形,謂手拔。——《說文》
予,與也。——《廣雅》
予之與奪也。——《淮南子·本經》
君子來朝,何錫予之?——《詩·小雅·幹旄》
怒不過奪,喜不過予。——《荀子》
又如:予寧(給喪假);予齒去角(天生動物賦予齒就不賦予角。比喻事物無十全十美);予賜(予告和賜告);予歸(準予辭官回家);予奪生殺(泛指帝王掌握的生死大權);予決(給予決定或裁決)
贊許,稱譽〖praise〗
主盛處賢,而自予雄也。——《管子·宙合》
眾必予之。——《管子·小匡》
天下之人唯各特意哉,然而有所***予也。言味者予易牙,言音者予師曠。——《荀子·大略》
出售,賣〖sell〗
歲適美,則市糶無予。——《管子》
歲孰取谷,予之絲漆;繭出,取帛絮,予之食。——《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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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言文中之有幾種意思壹、作助詞用。主要用法有四種類型:
1、結構助詞。相當於現代漢語“的”,放在定語和中心語之間,作定語的標誌。
其格式為:定語+之+中心語。 例如:
①故時有物外之趣。(沈復《幼時記趣》)譯:物體本身以外的樂趣。
②於廳事之東北角。(林嗣環《口技》) 譯:在客廳的東北角。
③水陸草木之花。(周敦頤《陋室金銘》)——各種草木的花。
④覽物之情,得無異乎?(範仲淹《嶽陽樓記》)譯:(他們)觀賞自然景物後的感情
⑤忘路之遠近。(陱淵明《桃花源記》)譯:忘記了路的遠近。
⑥明有奇巧人……能以徑寸之木。(魏學伊《核舟記》)譯:直徑壹寸的木頭。
⑦菊之愛,陱後鮮有聞。(陱淵明《桃花源記》)譯:對於菊花的愛好。
2、用在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使原來的主謂句成為句子成分或復句的成分。不必譯出。
其格式為:主語+之+謂語。例如:
①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劉禹錫《愛蓮說》)譯:我唯獨愛蓮花的從淤泥中長出而不受到沾染。
②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劉禹錫《陋室銘》)譯:這裏沒有嘈雜的音樂聲侵擾耳鼓。
③予謂菊,花之隱逸者也。(劉禹錫《陋室銘》)譯:我認為菊花是花是的隱士。
④大道之行也。(《大道之行也》禮記)譯:當政治上最高理想實施的時候。
3、用在不及物動詞、形容詞或時間副詞後起協調音節、舒緩語氣作用。不必譯出。
例如:
①公將鼓之。(左秋明《曹劌論戰》)譯:魯莊公將要擊鼓進攻了。
②久之,目似暝,意暇甚。(蒲松齡《狼》)譯:時間長了,
4、賓語前置標誌。通常出現在疑問句中,疑問代詞作賓語時,放在動詞謂語前。
其格式為:賓語+之+謂語。例如:
①孔子雲:“何陋之有?” (劉禹錫《陋室銘》)譯:孔子說:“有什麽簡陋的呢?“
②宋何罪之有?(墨子《公輸》)譯:宋國有什麽罪呢?
動詞“有”,賓語“陋”、“何罪”,借“之”幫助,把賓語“陋”“何罪”從動詞“有”後面提到動詞前面。這個“之”只是提賓標誌,無實在意義。按現代漢語的說法,“何陋之有?”即為“有何陋?” “宋何罪之有?”即為“宋有何罪?”。
5、定語後置標誌。為了強調定語,常把定語放在中心語的後面。例如:
馬之千裏者。(韓愈《馬說》)譯:日行千裏的馬,壹頓有時吃完壹石糧食。
二、作代詞用:
1、人稱代詞,相當於現代漢語“我”、“他們”、“她們”、“它”、“它們”。例如:
①具答之。(陱淵明《桃花源記》)譯:漁人詳盡地回答了他們。之:代指桃花源人。
②親戚畔之(孟子《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譯:親戚背叛反對他。之:代指道的君主。
③彼竭我盈,故克之。(左秋明《曹劌論戰》)譯:所以戰勝了他們。之:代指齊國軍隊。
④又數刀斃之。(蒲松齡《狼》)譯:殺死了狼。之:代指狼。
⑤箬篷覆之。(魏學伊《核舟記》)譯:用箬篷葉做成的船篷覆蓋在上面。之:代指船艙。
⑥閉之,則右刻“山高月小,水落石出”。(魏學伊《核舟記》)譯:關上窗戶。之:它,代指窗戶。
2、指示代詞,相當於現代漢語“這”、“這樣”“這……事”、“那”、“那樣”等。例如:
① 漁為甚異之。(陱淵明《桃花源記》)譯:漁為非常驚異這件事。之:代指桃花源的情景。
② 南陽劉子驥,高尚士也,聞之。(陱淵明《桃花源記》)譯:聽說了這件事。之:代指桃花源事。
②曾不能損魁父之丘(列子《愚公移山》)譯:還不能挖掉魁父這樣的小山。
三、作動詞用,相當於“到”、“往”、“去”:
例如:
①輟耕之壟上。(《史記陳涉世家》)譯:他停止耕作,到田埂上休息。
②杜少府之任蜀州 譯:到蜀州上任。
③又間令吳廣之次所旁叢祠中。(《史記陳涉世家》)譯:到駐地旁的叢林裏的神廟中
3. 文言文裏,“之”有哪幾種意思答:淺析文言文“之”的用法
壹般來說,“之”的用法有下面幾種:1.“之”字用作指示代詞。如:
①“之二蟲又何知?”“之”表示“這”,意為“這兩條魚又怎麽知道?”
②“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之”表示“這樣”,意為“(他)是我的老師,像這樣(我)又怎麽(可以)詆毀他呢?
③“請京,使居之。”“之”代指處所,表示“那裏”。
④“見其發矢十中八九,但微頷之。”“之”,此,指陳堯咨射箭十中八九這壹情況。
2.“之”用作第三人稱代詞。這種情況出現得比較多,在課文中屢見不鮮,主要表示“他”、“她”、“它”。如:
①“子曰:‘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於我哉?’”“之”代指“它”,“默而識之”,意即默默地在心裏記住它。
②“桓侯故使人問之”,“之”指代他(扁鵲),意即“桓侯特意派人去問他(扁鵲)”。
③ “行欲至宛市,定伯便擔鬼著肩上,急執之。”“之”指代它(鬼),“急執之”意即趕忙把它(鬼)捉住。
3.“之”字用作動詞,意為“往,到……去”。如:
①“吾欲之南海,何如?”“之”意為“到……去”,句子的意思是:“我準備到南海去,怎麽樣?”
②“行不知所之。”“之”意為“到……去”。
4.“之”字用作助詞,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但筆者以為也最復雜,可以分為下面三種:
⑴“之”用作結構助詞,相當於“的”,如:
①“聖人之道,卒於魯也傳之。”意即“孔子的學問,最終是靠不怎麽聰明的曾參傳下來的”。
②“誌士不飲盜泉之水,廉者不受嗟來之食”,兩個“之”均是“的”的意思,意即“有誌氣的人不喝盜泉的水,方正的人不接受侮辱性的施舍”。
⑵“之”字用於主語和謂語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如;
①“桓侯曰:‘醫之好治不病以為功。’”“之”在這裏沒有實在意義,用於取消句子的獨立性。
②“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幾千裏也。”同樣,“之”在這裏也沒有實在意義。?
值得註意的是,這壹種用法容易和“之”字用作“的”的時候混淆,應註意區分,以免弄錯。
⑶“之”字在句子中只起調節音節的作用,也無實義。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久之”,很久,“之”,調節音節,沒有實在意義 。
②“填然鼓之。”在這裏,“之”也是單純調節音節,沒有實義。
基本上來說,在文言文中“之”的常見的用法就是上面幾種,只要掌握其規律,摸準“之”的用法和意義也是不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