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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的結構 青苗法的結構是什麽

青苗法的結構是:青(上下結構)苗(上下結構)法(左右結構)。

青苗法的結構是:青(上下結構)苗(上下結構)法(左右結構)。 拼音是:qīng miáo fǎ。 註音是:ㄑ壹ㄥㄇ壹ㄠ_ㄈㄚˇ。

青苗法的具體解釋是什麽呢,我們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為您介紹:

壹、詞語解釋點此查看計劃詳細內容

也稱常平給斂法_常平斂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壹。其法以諸路常平_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_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_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_減輕百姓負擔_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_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後興廢無常_原意也漸喪失。

二、引證解釋

⒈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壹。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後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引《宋史·食貨誌四上》:“於陜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斂,與安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宋史·王安石傳》:“青苗法者,以常平_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金瓶梅詞話》第七八回:“那時只是上納秋糧,後吃宰相王安石立青苗法增上這夏稅。”亦省稱“青苗”。宋蘇軾《司馬溫公神道碑》:“及王安石為相,始行青苗、助役、農田、水利,謂之新法。”《宋史·食貨誌四上》:“__官呂公奢、孫覺、李常等皆以論青苗罷黜。”

三、國語詞典

宋神宗時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財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間農家經濟拮據時,政府可貸款給農民。秋收後,農民再將本息壹並歸還政府,以免農民受高利貸剝削。

四、網絡解釋

青苗法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壹,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壹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關於青苗法的詩句

是致青苗法六經不載青苗法六經不載青苗法

關於青苗法的成語

知法犯法旱苗得雨拔苗助長窮苗苦根枯苗望雨雙苗愛葉禾苗枯槁執法犯法

關於青苗法的詞語

旱苗得雨窮苗苦根歡苗愛葉秋_春苗見世生苗拔苗助長激將法雙苗愛葉枯苗望雨

關於青苗法的造句

1、曾上奏反對青苗法“別為壹賦以蔽海內,非王道之舉”,熙寧七年,王安石罷相,朝廷宣其復出為官。

2、熙寧三年,青苗法,改諸路更戍法,推保甲法,募役法

3、這裏是潮汕十余萬袁氏的發祥地,相傳始祖為袁琛,為北宋兵部尚書,因反對王安石推行青苗法被貶為潮州刺史。

4、為了緩和階級矛盾,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更張,施行了"青苗法"。

5、為了緩和階級矛盾,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易轍,施行了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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