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風波事件源於美國1883年的關稅法(Tariff of 1883),其中規定進口蔬菜要繳納高達10%的稅,而水果則不用。當時紐約海關認為西紅柿是蔬菜,需交稅。約翰?6?1尼克斯(John Nix)等人是做進口西紅柿生意的,他們可能認真研習了壹番植物學知識,決定鉆鉆空子,於1887年將紐約港海關稅收員愛德華?6?1L?6?1赫登(Edward L. Hedden)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為西紅柿應該歸為水果,要求返還被征收的稅款。
按照植物學的定義,尼克斯的說法還真有道理。英語中“水果”和“果實”是壹個單詞:fruit,壹般認為它包含植物的種子,由植物的花衍生而來。此案壹路鬧到了美國最高法庭,直到6年之後的1893年,法庭才做出最終裁定。
從植物學上來看,西紅柿是“果實”。
在法庭中,雙方的律師展開了激烈的交鋒,不過本案並不像其他案件那樣,證據證人無數,雙方手中只有壹件武器,那就是——詞典:《韋氏詞典》(Webster's Dictionary)、《伍斯特詞典》(Worcester's Dictionary)以及《帝國詞典》(Imperial Dictionary)。
雙方交戰回合如下:
原告律師朗讀詞典中“西紅柿”的定義。
被告律師朗讀詞典中“豌豆”、“茄子”、“黃瓜”、“南瓜”、“胡椒”的定義。
原告律師朗讀詞典中“土豆”、“蘿蔔”、 “歐洲蘿蔔”、“花菜”、“卷心菜”、“胡蘿蔔”、“大豆”的定義。
這看起來跟單詞考試差不多了,不過其實很簡單。原告認為:按照字典的解釋,西紅柿屬於“果實”,所以應該以“水果”來對待,不應收取關稅。而被告認為,像豌豆、茄子、黃瓜這樣的“果實”,實際上是被定義為“蔬菜”的。
法庭裁決雖然原告律師頗費口舌地朗讀詞典,但法官壹致站在了被告壹方,裁決番茄是蔬菜而不是水果。盡管番茄完美符合植物學中水果的定義,但是人們通常將之作為主菜,烹飪食用,而不是作為甜點。從大眾觀念和日常吃法而言,它還是更像蔬菜壹點。
法官哈瑞斯?6?1格雷(Horace Gray)指出,盡管詞典定義水果為“植物種子,或者包含種子的部分,特別是某些植物的多肉多汁的包含種子的部分”,但是此定義並未明確表明西紅柿就是水果,而不是蔬菜。
此外,格雷法官還援引了最高法院此前的兩個案例(Brown v. Piper, 91 U.S. 37, 42, and Jones v. U.S., 137 U.S. 202, 216),認為如果詞匯在商業貿易中出現特殊含義時,法院應當采信其普通含義,而非特殊含義。因此,在本案中,字典中的內容並不能被視為證據,只是幫助法院理解和記憶的工具。
這並不是第壹起為植物“正名”的案例。1889最高法院裁決了壹起類似的案例,同樣和1883年的關稅法有關。這次的涉案主角是白豆。關稅法裏規定壹般的種子是不用交稅的,但有壹類“園藝種子”(Garden seeds)除外,需繳納高達20%的稅。海關稅收員將白豆歸於園藝種子對其收稅,進口商不服。後來財政部承認將白豆歸於園藝種子不妥,但還是應該按照蔬菜的標準(10%)進行繳稅。進口商依然不服,最後法庭裁決白豆是蔬菜。法官認為,豆子是餐桌上的菜品,無論是烤著吃煮著吃還是做湯吃,都是人們對待蔬菜的做法。
蔬果難分如果將水果按照植物學標準嚴格地定義為“植物的果實”,很多我們熟識的蔬菜得認祖歸宗成為“水果”,除了西紅柿,還有辣椒、黃瓜、茄子和眾多瓜類,因為通常它們需要烹熟食用而被當做蔬菜。
漫畫:如果西紅柿是蔬菜,那麽小盆友們再也不會喜歡它了……(圖:lsned.com)
蔬菜和水果本就不是壹個科學的分類,更多的是壹種習慣。水果之所以為水果壹般得具備三個必要條件:可生吃;多肉多汁;包含植物的種子。蔬菜可以烹調做菜,壹般取自植物的根、莖、葉等部分,還囊括了各種因為不能生吃、不夠甜等原因而被驅逐出水果家族的植物果實成員。其實西紅柿滿足水果的三個必要條件,但因為人們多將之烹熟食用而成為了蔬菜;而番茄家族的另壹個成員,小西紅柿,也被稱為聖女果,因為多被生吃而被視作水果。
事實上,如果當真按照植物學那壹套對食物進行定義,那可就亂套了,例如,
編輯的話:其實,西紅柿蔬果之爭之所以要鬧到法庭,歸根結底還是因為涉及到利益問題。而法官的裁定,也是根據“在貿易中的詞語釋義”這壹點,認為西紅柿屬於蔬菜。正如文章結尾所說,蔬菜和水果本來就不是壹個科學的分類,更像是壹種習慣,沒有確切的定論。那麽,妳心中的西紅柿,是蔬菜還是水果呢?了解更多:[1]Nix v. Hed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