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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檢察官的生活是什麽樣的?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源起  

隨著拿破侖的東征西討,雖然最終兵敗滑鐵盧,檢察官制度卻在歐洲各國生根。德意誌諸邦在19世紀初葉亦漸次采行法國之檢察官制度,在1848年革命風潮後幾已成各邦***行之法制,隨後普法戰爭法國大敗,本學習法國法制的日本轉而學習德意誌帝國的檢察官制度,中國清朝透過日本學習歐陸法制,亦采德意誌立法例,制定法院編制法,引入檢察官制的先聲。中華民國於1935年施行新制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正式采行檢察官制度。

檢察官的職責  

(壹)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應當履行的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檢察官享有的權利  

(壹)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負責刑事案件的檢察官,他負責接受控告、訊問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並提起公訴,檢察官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就是人民檢察院內符合法律條件,經過法定程序選舉或任命,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人員。具體來講,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查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分為首席大檢察官、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四等十二級。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

《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於2001年6月30日修訂。

條件補充

壹般要求法學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需通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資格考試方能任職。受過民事行政檢查類專業培訓;

壹般要求2年以上法律工作經驗。熟悉檢察業務和國家相 關的法律法規,有壹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辦案能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社會閱歷、人生經驗以及處理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熱愛檢察事業,有壹定的事業心,能承受壹定的心理壓力。忠於法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1]。

任務 

 在不同法制之下,檢察官之任務也隨之不同,但其任務不外下列數種:

實施偵查

檢察官通常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在經過偵查後檢察官可以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緩起訴(並非每個法制均有此制度)或是不起訴。因此檢察官具有篩漏功能,是案件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守門人。而由於偵查系居於刑事審判程序之源頭,因此偵查之結果將影響審判之正確性,檢察官對此也有重大責任。

提起公訴

由於刑事訴訟多采取無訴即無裁判之控訴原則,因此倘無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案件即無法開展,而有罪判決必然來自檢察官之起訴,經過兩層門檻更可確保判決的正確性與慎重。

實行公訴

檢察官須在審判期日上到庭論告,並須提出訴狀及證據,透過辯論,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在調查證據時,檢察官亦負有輔助法院發現真實的協力證明義務。

協助、擔當自訴

檢察官之任務除了提起公訴及實行公訴外,在采行公訴、自訴雙軌制的法制之下,檢察官在自訴案件中亦可出庭陳述意見,或在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又無人承受自訴時,可以擔當自訴人之地位。

提起救濟

由於檢察官是控訴制度下的當事人之壹,因此可以對於裁判提出救濟,對於違法或不當裁判可以抗告或上訴,對於已確定之裁判則可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 指揮執行。檢察官通常也是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的機關。

薪資水平

檢察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檢查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實行定期增資制度,經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前晉升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檢查津貼、地區津貼、其他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壹般月薪範圍在1500-4500元。

官名  

代表國家實行搜查處分、提起公訴、監督判決執行的司法官。清末改革司法,仿照歐美日本制度,在總檢察廳及各級檢察廳設置檢察官,執行上述職務。總檢察廳檢察官正五品。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從五品,外省正六品。京師地方檢察廳檢察官正六品,各地從六品。初級檢察廳檢察官,京師從六品,各地正七品。民國沿設,總檢察廳(國民黨政府時期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任,余均薦任。

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了實現對檢察官的科學管理,增強檢察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保障檢察官依法行使檢察權,國家實行檢察官等級制度。

第三條 檢察官等級是表明檢察官級別、身份的稱號,是國家對檢察官專業 水平的確認。

第四條 檢察官等級根據檢察官的職務編制。

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檢察官等級工作。

第二章 檢察官等級的編制

第六條 檢察官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壹)首席大檢察官;

(二)大檢察官:壹級、二級;

(三)高級檢察官:壹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檢察官:壹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第七條 檢察官實行下列職務編制等級: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

副檢察長:壹級大檢察官至二級大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檢察官至二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員:壹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員:壹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

副檢察長:壹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員:二級高級檢察官至二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員:壹級檢察官至四級檢察官。

(三)省、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壹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高級檢察官;

副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檢察官至壹級檢察官;

檢察員:三級高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員:二級檢察官至五級檢察官。

(四)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高級檢察官;

副檢察長:四級高級檢察官至壹級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委員:四級高級檢察官至二級檢察官;

檢察員:四級高級檢察官至四級檢察官;

助理檢察員:三級檢察官至五級檢察官。

第八條 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副省級市等人民檢察院及其下屬的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等級,根據檢察官職務配備規格參照第七條相應規定確定。

第三章 檢察官等級的評定

第九條 檢察官等級按照檢察官職務編制等級評定。

第十條 檢察官等級的評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 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壹條 評定檢察官等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核後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批 準:

(壹)壹級大檢察官、二級大檢察官、壹級高級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及最高人民檢 察院其他檢察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準;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下屬人民檢察院的三級高級檢察官、四級高級檢察 官、壹級檢察官、二級檢察官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其他檢察官的等級,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準;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下屬人民檢察院 的三級檢察官、四級檢察官、五級檢察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 、省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準。

第四章 檢察官等級的晉升?

第十二條 二級檢察官以下等級的檢察官晉級在其職務編制等級幅度內按下 列規定晉升:

五級檢察官至三級檢察官,每晉升壹級為三年;三級檢察官至壹級檢察官,每晉升壹級為四 年。

檢察官等級晉級期限屆滿,經考核合格逐級晉升;在檢察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前晉 升;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延期晉升。晉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壹級檢察官以上等級的檢察官晉級,實行選升。選升辦法另行制 定。

檢察官晉升高級檢察官,須經專門培訓合格,方可晉升。

第十四條 檢察官由於職務提升,其等級低於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應當晉 升至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最低等級。

第十五條 檢察官等級晉升的批準權限,與檢察官等級評定的批準權限相同 。

檢察官等級提前晉升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準。

第五章 檢察官等級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六條 檢察官被調任下級職務,原等級高於新任職務編制等級最高等級 的,應調至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最高等級。

第十七條 檢察官違反紀律,可按規定降低檢察官等級。但不適用於五級檢 察官。

第十八條 檢察官被降低等級後,其檢察官等級晉升期限按照降低後的等級 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 檢察官被免除檢察官職務的,應取消檢察官等級。

第二十條 檢察官等級降低、取消的批準權限與評定檢察官等級的批準權 限相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壹條 本規定的實施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第二十二條 軍事檢察院檢察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及晉升辦法參照本規定另 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