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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禍的意思是什麽

問題壹:肇禍的意思是什麽 闖禍,制造麻煩,通常指交通事故

問題二:肇禍是什麽意思啊? 出事故的意思

問題三:肇禍的意思是什麽 肇禍zhao huo

.詞語解釋

闖禍;制造禍端 望采納~~

問題四:肇禍是什麽意思 中文名稱

肇禍

外文名稱

cause trouble; cause an accident

拼 音

zhào huò

釋 義闖禍;制造禍端

問題五:肇禍的意思 查現代漢語詞典

肇禍――是“闖禍”的意思

問題六:肇禍的詞語解釋 肇禍zhào huò詞語解釋:闖禍;制造禍端闖禍;致禍之始。

問題七:肇禍近義詞是什麽 造福_

百度漢語

[讀音][zào fú]

[解釋] 給人帶來幸福

指給人帶來幸福,造福人類。

引證解釋

1、指造福田。

佛教謂積善行可得福報,

如播種田地,秋獲其實。

《敦煌變文集?大目乾連冥間救母變

[反義]

禍害貽害釀禍

問題八:肇事肇禍類別是什麽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和第二款第(壹)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收起

問題九:公安網七類人員是什麽意思 以下七類重點人員進行動態管控:

1、涉恐人員;

2、涉穩人員;

3、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

4、涉毒人員;

5、在逃人員;

6、肇事肇禍精神病人;

7、重點 *** 人員。

問題十: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院是什麽意思 《刑事訴訟法》之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措施

第五百三十五條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五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申請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案件,由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精神病人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 *** 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該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要確認他是完全無刑事貿任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標準:

(1)醫學標準。即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於精神病狀態之中,而且正處於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原因是由於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學標準。即由於行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同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要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的鑒定。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這種精神病人壹般是間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發作的時候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沒有發作的時候則相當與正常人,這個時候犯罪當然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對於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當然也需要精神病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來審查判斷。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於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這種病人,在犯罪的時候是有壹定的刑事責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責任能力在那個時候是不完全的,反應在處罰上來,則當然可以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