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取締的法律含義人們往往莫衷壹是,有人認為是行政處罰,有人認為是行政強制措施,實踐中存在種種不同的理解。那麽究竟“取締”的法律含義是什麽呢?
壹、“取締”是行政處罰嗎
在我國《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其中並沒有包含“取締”。可見《行政處罰法》中並沒有把“取締”作為行政處罰種類之壹,取締不是法定行政處罰。
但事實上,從法理上分析,“取締”的實際效果和行政處罰的效果非常相似,都具有制裁性、終局性的特點。所以說,筆者認為取締雖然不是行政處罰,但包含了行政處罰的重要特征。
二、“取締”是行政強制措施嗎
應松年教授在《行政法學新論》中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采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壹定狀態的手段”。鑒於行政強制措施的“預防性”、“暫時性”“非制裁性”,故取締不應歸為“行政強制措施”。
衛生部《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壹條中規定:“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同時第二款對取締中可以采取的措施予以明確:“取締可以收繳、查封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予以公告。”說明了衛生執法人員在取締時可以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有收繳、查封、公告等。表明了“取締”的含義實際上應包含行政強制措施在內。
三、那麽取締的含義究竟是什麽呢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之前,“取締”應理解為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采取措施終止未經許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擅自從事有關生產、經營等活動而采取的壹切行政行為。
四、理解“取締”的含義關鍵是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操作。
實踐中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取締時,應當通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等手段***同完成。針對某壹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的處罰條款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在查處過程中,還可以依法采取各種法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在做出處罰決定作出後,如果相對人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過以上壹些辦法和措施基本上都可以對違法行為予以取締。例如:在取締無照經營時,城管、工商部門可以針對違法經營工具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暫扣”等行政強制措施,在案件調查清楚後,可以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行政處罰。需要沒收經營工具、原材料等財物的,可以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沒收並處罰款。相對人如不履行行政處罰,城管、工商部門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見,執法部門通過這些手段和措施就可以達到取締的目的。
綜上,“取締”在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其含義之前,不屬於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任何壹類。行政機關在“取締”違法行為時,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定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來完成,而不能隨意解釋取締的含義,想當然的認為取締就是沒收或者吊銷相關證照。同時實踐中,還要註意在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時,必須嚴格依照相關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