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性強制措施是預防性法律強制措施的壹種,出自於《中華法學大辭典法理學卷》。
術語簡介
國家主管機關對於有違法、犯罪傾向的人,為防止其可能給社會造成危害而采取的強制教育、警戒的措施。包括預防性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
當前(至2018年10月)教育性強制措施的範圍已經有所改變,其主要內容有:勞動教養(已經廢止)、收容教養(針對未成年人)、收容教育(針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隔離戒毒(針對吸毒人員)。
—般而言,教育強制措施主要是采用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等行政處分,或由司法機關做出裁判。行政處分是由國家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對其所屬人員予以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有時也稱紀律處分。
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1、明確執法範疇。
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重點是增強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教育管理職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的意識和能力。重點範疇包括:查處違法舉辦學校(包括大中小學校、幼兒園、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應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其他教育機構的行為。
查處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違規招收學生、違規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違規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學業證書的行為;查處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擅自分立、合並,擅自變更名稱、層次、類別、舉辦者,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等行為。
查處教師違法行為;查處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未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行為;查處國家教育考試中的嚴重作弊行為,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由教育行政部門以行政執法方式管理的事項。
2、壓實執法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在履行好發展教育事業、提供教育公***服務職責的同時,要切實履行教育事業管理和行業監管的法定職責。
根據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全面梳理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事項,明確責任主體、細化任務分工,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2020年底前,要制定、公示執法事項清單,建立動態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