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對寵物進行界定是十分必需的。那麽,什麽樣的物才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寵物的定義呢?
法律應當如何界定寵物與壹般動物的區別呢?法律上關於寵物定義的爭論又究竟會引起哪些實際問題呢?
談到寵物,人們通常會將其與貓、魚、鳥等許多小動物聯系起來。但是在最近,寵物市場上新出現了例如水晶蝦、蜥蜴、變色龍、蛇、蜘蛛、蜈蚣、倉鼠等與我們日常生活中或慣常思維所理解的寵物不壹樣的“另類寵物”。另外,在網絡世界中也有壹些虛擬網絡寵物出現,不斷滿足著人們飼養寵物的需要。日常生活的豐富多彩,人們對新事物的不斷追求,使得各種各樣的個性寵物不斷出現,這就遠遠超出了我們所習慣理解的“寵物”的概念,詞典上對寵物的解釋也很難完全涵蓋不斷變化的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壹些新事物、新現象。因此,重新對“寵物”進行科學的定義就顯得特別重要,因為對它的定義關系到我們的日常生活。如何定義寵物概念,寵物溉念範圍的寬窄都將會影響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以及與其他人的關系,這不僅是壹個常識性的問題,更是壹個法律性的問題,因為我們都生活在社會中,都生活在與其他人的交往、接觸中,都生活在壹個與自然、動物相處的開放的環境中,人與寵物、寵物與寵物之間的關系都有可能引發法律上的關系或問題。因此,什麽是寵物?如何認定寵物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麽,究竟什麽是寵物呢,如何界定寵物與壹般動物的區別呢?做出這樣的界定又具有什麽法律意義呢。
關於什麽是“寵物”,有些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給出了界定,我國臺灣地區(僅限臺灣地區)的《動物保護法》即對動物做出了明確的定義。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壹、動物:指犬、貓及其它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它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它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制造生物制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它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解釋壹:以上用詞解釋只在本法中適用,且只在臺灣地區適用,例如並非只有脊椎動物才是動物
解釋二:同壹種動物,由於飼養的目的不同,它既可能是寵物,也可能是實驗動物,還可以是經濟動物
第壹,法律上所要求的“寵物”應當以實際生活或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寵物為基礎,同時又應當區別於生活中壹般意義上的寵物概念,因為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基石的,法律上對寵物的定義的背後是對權利義務的定位和分配。有些人認為應當把植物納入到寵物的範圍中去,這其實是不必要的,首先這與我們平時壹提到“寵物”所聯想到的內容不相符合,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確認而不是創設,即法律應當對人們日常生活的習慣、慣例進行確認,而不是進行某種創設讓人們去遵守。如果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的範疇之內,那勢必是要改變人們日常生活的習慣和思維,這不符合人們的習慣也不符合法律確認的功能要求。其次,植物是靜態的物品,長久以來就壹直可以成為人們種植的對象,比如入們養花、養盆景等,由於其呈現靜態,因此關於植物之間的糾紛與爭執較少.涉及植物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簡單,即使有,也是牽涉到相鄰關系之間的糾紛。因此沒有必要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的範圍內。通過對是否將植物納入到寵物範圍內這個問題的討論,我們至少得到這樣的結論,法律上對寵物的定義應當符合人們基本的思維習慣與行為,並且應當以權利義務的規定與分配為核心。
第二,法律上所規定的“寵物”,其本質應當為“物”,可以是現實物,也可以是抽象物。壹個物要成為法律上所規定的“寵物”,應當能夠被人所購買和飼養,並因為購買和飼養成為其飼養人的壹項合法財產。也有些人認為這個“人”應當是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但是這樣的理解明顯限制了擁有寵物的人的範圍.實際上剝奪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飼養寵物的權利。事實上擁有、飼養定物與民事行為能力並無太大關系,只有當自己所飼養的寵物對他人造成侵害或者發生其他法律上規定的事由時,飼養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有意義,因為這時決定了是由飼養人承擔責任還是的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即使飼養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也可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不影響人們飼養寵物,對飼養寵物;將來的壹系列後續問題也不產生影響。因此,此時的“人”應當是普遍意義上的人。另外壹個值得註意的問題是,寵物應當是其飼養人或擁有人的壹項合法財產,此處的合法,不僅指其寵物來源合法,而且指其飼養也合法,如果壹個“寵物”是以偷盜等非法手段得來的,如果該“寵物”是法律所不允許飼養的,那麽它們就不能被稱之為寵物。成為寵物的最低標準在法律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可以任意飼養和買賣,作為民法上的壹項財產就應該與野生動物有重大的區別,《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並在其中隊野生動物的所有權、馴養、宰殺、收購、繁殖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野生動物與寵物的定義有所不同,也就明確了有哪些野生動物是不能成為寵物或者哪些動物的飼養是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違反法律規定的。
第三,在城市裏飼養寵物必須涉及裏鄰裏,與社區其他居民和環境的關系。因此,對寵物定義做出明確界定,就明確了哪些寵物是不能飼養的,例如某些城市出現過的在住宅小區中飼養雞鴨當寵物而引起鄰裏糾紛的情況。那麽,普通的雞、鴨作為禽類能否成為寵物的壹員必然會涉及很多實際問題。因此,對寵物概念的明確界定也就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
第四,曾經令人談虎色變的“非典”和“禽流感”都是因為動物攜帶病毒引起的。因此在公***場所,哪些動物可以成為寵物,如何出行,就涉及公***衛生方面的法律問題。在“非典”和“禽流感”等傳染病流行期間,壹些地方性法規就曾經對在公***交通設施內攜帶定物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就雞、鴨等禽類動物能否作為寵物進入交通設施和公***空間的問題就牽涉到對寵物明確的定義。
第五,壹些能夠成為殘障人士輔助工且的動物能否被規定在寵物範圍之內,如果被納人進寵物的範圍,是否會與其他寵物的飼養遵循同樣的法規,還是有另外的特殊規定,都會產生很多實際問題。以前寵物只是單指人們為了消除孤寂或出於娛樂目的而豢養的動物。現今寵物定義為,出於非經濟目的而豢養的動植物。寵物是為了精神的目的而豢養的動植物。壹般為了消除孤寂,或娛樂而豢養,以前的寵物壹般是哺乳綱或鳥綱的動物,因為這些動物腦子比較發達,容易和人交流。如今,除了廣為人知的活體寵物外,還有諸多的虛擬寵物。 另類寵物是國外進入中國的生態、非生態寵物。另類寵物,當代人理解成的寵物的新潮和怪誕,是傳統的寵物的徹底否定和背叛,並當成都市生活休閑的伴生物。這種錯誤的觀念,是寵物生態錯誤的徹底解放,當擯棄之。 至2015年止,進入中國的另類寵物大約有500多種,以每年兩種的速度增加著。值得指出的是,部分物種,在中國具有極其強的適應、繁衍能力,迅速形成種群,比如,引進的外來陸地野生動物,最具有危害性之壹的巴西龜,曾在國內江河發現。另類寵物在中國.主要指壹些養數不多的寵物.
比如:水晶蝦、蛇老鼠 蜥蜴 龜 兔 蛇 鼠 豬 魚 螞蟻 猴 鱷魚 蜥蜴 蜘蛛 蜈蚣 蟲 狐貍 蛙 蝴蝶 蟋蟀 蠑螈 蠍子 蟾蜍 蚯蚓 蝸牛 蜜蜂 蟈蟈 蟑螂 貂 刺猬 變色龍等等不常見的動物。另類寵物在國內的需求越來越大,大多數年輕人都喜歡這類價格便宜,飼養簡單,外觀非常吸引人的寵物。另類寵物主要包括有迷妳寶貝、爬蟲、節肢動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