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百姓來說:嶽飛死時百姓為他鳴不平,而袁崇煥可是連肉都被百姓吃了。(其慘烈程度不可同日而語)
所以嶽飛是於風波亭秘密處死。死時可謂:山為之搖,雪為之飄,無數人為之哀號痛泣。
反觀袁崇煥:
明崇禎三年即後金天聰四年(1630年)八月十六日(9月22日),明兵部尚書、薊遼督師袁崇煥,慘遭磔刑,含冤離世。
明朝的刑法,《明史·刑法誌壹》記載有五種:壹為笞刑,如鞭笞;二為杖刑,如廷杖;三為徒刑,如監禁;四為流刑,就是流放;五為死刑,就是處死。死刑有兩種:壹是絞死,二是斬首。淩遲、磔死都是五刑中死刑之外的酷刑。
什麽是磔刑呢?“磔”字本來不是用於人的。古代在祭祀的時候,殺牲以祭神,就是把祭的牲肢解。肢解犧牲,就叫“磔”。後來變成壹種對人的最為慘烈的酷刑,就是分屍,也解釋作車裂,又解釋作寸磔。有壹部書叫《六部成語》,書中說:磔刑是“碎磔之刑也,俗名剮罪也”,也就是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清代六部成語詞典》解釋“磔罪淩遲”大意說:淩遲之刑,始於五代。正式刑名,見於遼代。行刑方法,各代不同。具體做法是:在法場立壹根大木柱,綁縛犯人,劊子手用法刀,壹片壹片地剔受刑人的肉,先手足,次胸腹,後梟首。也有壹寸壹寸地將肉割盡,然後割生殖器,取出內臟,肢解屍體,剁碎骨頭。有的受刑人肉被割盡,還未斷氣,心仍在跳動,甚至於還有視覺和聽覺。淩遲用刀割,有8刀、16刀、32刀、64刀、128刀,甚至於有3600刀的。
袁崇煥所受的就是這種慘無人道的酷刑。袁崇煥死時的慘烈,張岱的《石匱書後集》記載:“遂於鎮撫司綁發西市,寸寸臠(luán)割之。割肉壹塊,京師百姓,從劊子手爭取生噉(dàn)之。劊子亂撲,百姓以錢爭買其肉,頃刻立盡。開膛出其腸胃,百姓群起搶之。得其壹節者,和燒酒生嚙(niè),血流齒頰間,猶唾地罵不已。拾得其骨者,以刀斧碎磔之。骨肉俱盡,止剩壹首,傳視九邊。”
就是說袁崇煥受刑的時候,從鎮撫司的監獄被捆綁著押到西市(西市就相當於今北京西四丁字街這壹帶地方),然後由劊子手用刑,將袁崇煥身上的肉,壹寸壹寸地片割,鮮血淋漓,慘不忍睹。圍觀的百姓,有的從劊子手手裏搶到壹塊肉用嘴咬,有的花錢買他的肉,有的爭搶剛開膛取出的腸胃就燒酒喝、鮮血從齒頰之間流下,還唾罵不已。還有的沒有搶到或買到肉而拾得其骨者以刀斧碎磔之,最後骨肉俱盡。
總的來說:兩人死時的名聲與慘烈程度是有巨大差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