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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文裏“擬定合同”和“起草合同”有什麽區別?

壹般來說沒有區別,擬定在漢語中就是起草制定。

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擬定與起草用於搭配合同時,沒有區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擬定就是起草制定,因此二詞在合同中是相同的含義,沒有區別。

我國民法典有關於擬定的表示在496條中國有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此,擬定在法典中被認可是官方用詞。

起草壹詞,壹般在法律上可以用來搭配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議案草案”的用語。但是不代表擬定不能用語搭配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並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另行規定。”這裏同時使用了“起草”和“擬定”兩個詞語。

因此,擬定和起草二詞在漢語中意思是相同的,沒有區別。

“擬訂”“擬定”與“制訂”“制定”四個詞,無論是具體語義還是搭配對象都有細微的區別。語義上,四個詞的確定性有所不同,由弱到強依次為:擬訂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註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註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