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的概念應當是社會生活中千千萬萬具體事物的抽象,它反映的是客觀事物的壹般的、本質的特征。近年來,經濟犯罪已經成為壹種案件多發、金額巨大、危害嚴重的犯罪類型,往往引起社會民眾的極大關註。但人們對其這壹特殊的犯罪現象的認識是有限的,準確定義這壹概念仍有困難,筆者在此做壹探討。
1、境外經濟犯罪的概念
從境外學者對經濟犯罪的定義看,大致可以分為犯罪學和刑法學意義的經濟犯罪概念。
從犯罪學的角度提出的經濟犯罪概念,可以追溯到18世紀末期。英國學者希爾(E.C.Hill)以“犯罪的資本家”(Criminal Capitalists)為題演講,並說明經濟犯罪的重要性。半個世紀後的1939年,美國學者薩遮蘭提出了“白領犯罪”的概念,指具有體面地位,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或者專門職業的人實施的與其從事職業有關的犯罪。之後,學者認為這壹白領犯罪是經濟犯罪的壹部分。
從刑法學角度,最早由德國學者林德曼在1932年闡述了經濟犯罪的概念。他強調經濟犯罪是對經濟生活的超個人的(社會的)法益的侵害,指出“經濟犯罪是指在經濟生活中完成的追求經濟利益的犯罪,這種犯罪造成了經濟生活中超個人法益的損害或者采取了濫用經濟生活的工具”。 這個概念是德國犯罪學詞典中對經濟犯罪的典型解釋。林德曼強調經濟犯罪是對經濟生活中社會法益的侵害,試圖把經濟犯罪同以侵害個人財產的傳統財產加以區別。
2、國內關於經濟犯罪的概念
我國學者林山田教授認為:經濟犯罪是指意圖謀取不法;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濫用經濟秩序賴以為存的誠實信用原則,違犯所有直接或間接規範經濟活動之有關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經濟活動與幹擾經濟生活秩序,甚至於破壞整個經濟結構的財產犯罪或圖利犯罪。刑法學界對經濟犯罪主要有以下幾種主流觀點:
1、經濟領域說。這種觀點認為,經濟犯罪就是經濟方面的犯罪或者經濟領域的犯罪。在我國。經濟犯罪應包括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刑法分則第三章的規定);侵犯財產的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的規定);刑法規定的其他破壞經濟的犯罪(如瀆職罪、販毒罪、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廠礦企業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各種經濟行政法規中有關經濟犯罪的規定。
2、客體說。認為經濟犯罪的本質就在於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壹切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行為,而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行為主要集中於刑法第三章所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壹章。
3、行為方式說。這種觀點認為,經濟犯罪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違反相應法規,足以危害正常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活動的行為。
(二)刑法謙抑性視角下定義經濟犯罪
刑法的謙抑性謙是指刑法作為懲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後壹道防線,要求刑罰不能過於廣泛的介入社會生活,要本能的保持“謙虛”,不能壹有違法行為就馬上動用刑法對其進行處罰,必須有所抑制。強調刑法是第二性的,保護性的法律。經濟刑法作為壹種學理概念,其本質仍屬於刑法範疇,因此,其本身也具有謙抑性。理解這種謙抑性在經濟犯罪中的體現,將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經濟犯罪。筆者從以下方面論述:
1、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的立法是在1997刑法典頒布後,逐步完善的。在79刑法中,由於我國壹直實行計劃經濟,對於經濟犯罪的概念壹直十分模糊,甚至有些人聞所未聞,僅僅是在投機倒把等罪名中有所涉及。伴隨著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犯罪的危害性逐漸顯露,人們越來越關註這壹類犯罪,刑法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來規制這種行為。治理這類犯罪的根本出路在於經濟的發展、社會進步、人們道德水準的提高。運用刑法調控只是治理經濟犯罪的整個系統工程中的壹個次要組成部分,而且是最後的,不可避免的輔助手段。
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都涉及民事、經濟等法律法規,經濟糾紛、民事糾紛和經濟犯罪不容易區分,例如,對於壹些經濟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中,就不能輕易都用刑法來調整。經濟合同是倆個民事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約定,主要屬於私權範疇,如果過多的將這壹類糾紛用刑法來調節,難免有公權幹涉私權的嫌疑,這壹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爭議也比較大。有的學者也提到,刑法作為強制規範和行為規範介入社會生活,雖然在本質上是維護和擴大自由,但是這種目的的實現是以不得不限制某些自由為代價的,如果沒有處理好保護權利和限制自由的關系,不僅刑法的目的難以實現,而且因其以利用暴力手段調整社會生活而付出高昂的人權代價,可能會出現適得其反的惡果。因此,在確定刑法的調控範圍時,應當最大限度地為社會和個人預留自由空間,以保障社會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的發揮,促進社會進步和個人發展。
筆者認為,對於經濟犯罪主要打擊的是壹種破壞經濟秩序的行為,市場經濟秩序作為壹種商品經濟的運行體制,反映了動態的財產理由和財產流轉關系。從宏觀上它存在於商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各環節;從微觀上看,包括金融、價格、稅收、會計等各項經濟環節的制度和規則。這些規則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產生動態的變化。而刑法作為最為嚴厲的制裁手段,也是權利保障的最後壹道屏障,必須保證其穩定性、和嚴肅性。面對不斷產生和發展的經濟不法行為,刑法所體現出的滯後性是必然的。不能因為某壹階段的經濟犯罪形勢嚴峻活著出現新的犯罪形式希望只通過制定嚴厲刑法來遏制其勢頭,而忽視了刑法的謙抑性。
2、經濟犯罪與壹般財產犯罪
壹般財產犯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產的行為。而經濟犯罪是指,在生產流通領域,以違法或者規避法律的手段采取的經營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在實踐中,壹個人向另外壹個人借錢,到期不還,債權人每次要錢,債務人都明確表示願意還錢,但卻壹直以“目前確實沒有錢”為由,拖延還款,甚至有錢時,也隱蔽揮霍,惡意欠款。面對這壹問題,由經偵部門管轄還是由刑偵部門管轄,曾引起引起爭議,例如,有人曾質疑,口頭合同仍然是合同範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因由經偵部門負責;也有人認為,這類“千年老賴,萬年不還”的行為僅僅是壹般財產犯罪,不構成經濟犯罪。如果主體不是倆個人,而是倆個企業時,確定管轄部門的問題更加復雜,因此,在實務中,這類問題令有關部門焦頭爛額。
筆者認為,將刑法謙抑性的思想做進壹步延伸,經濟刑法(這壹概念理論界仍有爭議)作為刑法的壹個類概念,本應該也具有謙抑性,因此,壹些壹般財產犯罪不應由經偵部門負責,否則就是利用公權幹涉私權之嫌。如何明確是壹般財產犯罪還是經濟犯罪,筆者認為,犯罪客體的認定是關鍵,犯罪主體的明確是標準。
經濟犯罪的客體,都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為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秩序,次要客體為財產所有權及財產帶來的相關附屬權利。如果壹類行為,發生於經濟生產運行當中,包括生產、流通、分配、消費,這類行為又對市場的秩序產生影響,主體涉及到相關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我們就可以由經偵部門負責。如果侵害的客體僅僅是壹般財產所有權,沒有對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秩序造成影響,主體也是私人之類的財產關系,經濟刑法就應該體現其謙抑性,不應啟動,由《刑法》中保障壹般財產權利的條文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