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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的禪指

戒,系以自發之心守規律;律,則含有他律規範之意義。蓋佛教教團之確立,須賴教團秩序之建立,故有分別制成之規律條文,與違反時之罰則,凡此,皆稱為律。若由內心自發遵守壹切律文,則稱為戒。或亦有以戒律僅為壹般之規範者,此壹說法甚為普遍。要之,戒之範圍窄,律則包含壹切律儀,僧人之威儀亦含攝其中;即就廣義而言,‘戒律’壹語實有戒、律、律儀等義。〔四分戒疏卷壹上、大乘義章卷壹、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壹之壹、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三章、第四章(印順)〕

(請參閱《 佛學大詞典 》) 即自此考之,亦足以明制定多戒,原非佛陀之本意,洵為出諸不得已。是故假若佛陀會下,無不良分子,盡屬上機,則就令其時其處,有所制定,然亦無似此之繁瑣,固不待言。且若以此為時處不同所制定,則與今日所傳之戒律,亦當大異其趣,詎非易於推知者耶。由此以譚,吾人以為厥後灰山住部(雞胤部,Kukkutika)視戒律為方便說,主張不當過於拘執(假若《部執異論疏》之記載為碻實),殊可謂得佛陀之真意。要之,戒律固屬出家修道之大指針,然過於拘泥末節,亦斷難得佛陀之真意,吾人固始終認為如此也。 〔參考資料〕《梁高僧傳》卷壹;《四分戒疏》卷壹(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壹之壹;聖嚴《戒律學綱要》;《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上)(《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2});《律宗概述及其成立與發展》、《律宗思想論集》(《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8}、{89});上田天瑞《戒律の思想と歷史》;佐佐木教悟《戒律と僧伽》;佐佐木教悟撰.關世謙譯《戒律學的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