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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稅收籌劃理論是什麽

稅收籌劃理論

(壹)國內理論界對稅收籌劃概念的闡釋

“稅收籌劃”這壹概念,在我國還沒有定論。《辭典》、《辭海》均對此沒有提及,只有《現代漢語詞典》1996年版有“籌劃”壹詞,所以目前尚難以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到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稅收籌劃這壹概念僅僅能從專家和研究人員的專著中進行研讀。

1、“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實際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納稅負擔的低位選擇,即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籌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壹切優惠政策,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1]

2、“稅收籌劃是壹門涉及法學、管理學、經濟學三個領域的學科以及涉及稅法學、財務管理學、會計學等多門學科知識的新興的現代邊緣學科。……稅收籌劃是指制定可以盡量減少納稅人稅收的納稅人的稅務計劃,即制定可以盡量減少納稅人稅收投資、經營或其他活動的方式、方法和步驟”[2]。

3、“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在對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後,對納稅支出最小化和資本收益最大化綜合方案的納稅優化選擇,它是涉及法律、財務、經營、組織、交易等方面的綜合經濟行為”[3]。

4、“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和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作出的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壹系列謀劃活動”[4]。

5、“稅務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現行稅法,在尊重稅法、遵守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規定,對企業的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於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統籌與安排”[5]。

(二)國外理論界對稅收籌劃概念的闡述。

1、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在《國際稅收辭匯》中對稅收籌劃的闡釋是: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對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以達到繳納最低稅收的目的。[6]

2、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務籌劃》中指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對財務活動的安排,充分利用稅務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在內的壹切優惠,從而享得最大的稅收優惠。[7]

3、美國著名法官G.漢德在壹個判例中對稅收籌劃有過精辟的定性與論述:法庭壹再重申,出於盡可能將稅負降到最低的目的而安排活動並無不當。所以納稅義務人都有權這樣做,無論貧富,沒有人應當承擔多於法律要求的社會義務。稅收是強制的征收,而不是自願的捐獻。以道德的名義要求繳納更多的稅收僅僅是形而上學的說教之詞。[稅收委員會訴紐曼案,159 F2d 848(CA-2,1947)][8]

4、美國目前流行的MBA教材《稅收與企業戰略》是這樣闡述有效稅收籌劃的:有效稅收籌劃要求籌劃者考慮擬進行的交易,對交易各方的含義。即稅收籌劃要考慮所有的契約方;有效稅收籌劃要求籌劃者在進行投資和融資決籌時,不僅僅考慮顯性稅收(直接支付給稅務當局的稅收),還要考慮隱形稅收(有稅收優惠的投資以取得較低稅前收益率的形式間接支付非稅務當局的稅收);有效稅收籌劃要求籌劃者認識到,稅收僅僅是眾多經營成本中的壹種,在籌劃過程中必須考慮所有成本:要實施某些被提議的稅收籌劃方案,可能會帶來極大的商業重組成本。[9]

以上幾種關於稅收籌劃的表述都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稅收籌劃的本質,但各有側重點,都不夠全面。歸納目前流行的各種觀點,結合我國的國情,本書將稅收籌劃的概念表述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站在企業戰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選擇涉稅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壹種企業涉稅管理活動。

(三)稅收籌劃的特征

從稅收籌劃的產生及其定義來看,稅收籌劃有如下五個主要特征:

第壹,合法性。稅收籌劃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選擇行為,是完全合法的。不僅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況下,稅收籌劃的結果也是國家稅收政策所希望的行為。我們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稅收籌劃,而不能通過違法活動來減輕稅收,減輕稅收的行為至少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我們要熟悉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

第二,選擇性。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如針對某項經濟行為的稅法有兩種以上的規定可選擇時,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活動有兩種以上方法供選用時,就存在稅收籌劃的可能。通常,稅收籌劃是在若幹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或整體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業對於存貨的計價,有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零售價法等可供選擇,企業應通過對物價因素、稅法規定的考慮,進行權衡選擇,以確定最佳納稅效果。

第三,籌劃性。在應稅義務發生之前,企業可以通過事先的籌劃安排,如利用稅收優惠規定,適當調整收入和支出,選擇申報方式等途徑對應納稅額進行控制,即稅負對於企業來說是可以控制的。從稅收法律主義的角度來講,稅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從理論上來講,應該納多少稅似乎也應當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但法律所規定的僅僅是稅收要素,即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基、稅率、稅收減免等,但法律無法規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也就是說,法律無法規定納稅人的稅基的具體數額,這樣就給納稅人通過適當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來減少稅基提供了可能,由於納稅人所籌劃的僅僅是應稅事實行為,而並沒有涉及到法律規定的稅收要素,因此,稅收籌劃與稅收法律主義是不矛盾的。此外,選擇納稅時間也屬於稅收籌劃的範圍。如稅法規定應稅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納稅,此時就可進行稅收籌劃,在應稅行為發生後的第30天納稅。這對壹個經營額很大的企業而言,可節省大量的資金成本,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

第四,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具體可細分為兩層;壹是要選擇低稅負,低稅負就意味著成本低,資本回收率高:二是推遲納稅時間,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這裏要註意的是,目的性不能僅僅考慮某壹個稅種,而要從企業的總體稅負考慮。比如,企業要交納5個或10個稅種,可能有1個稅種的稅率較高,但其他稅種的稅率比較低,因而,總體稅負還是比較低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綜合考慮,選擇最佳方案。而不能只關註壹個稅種,否則就可能出現在某壹個稅種上減輕了稅收負擔,而在另外壹個稅種上增加了稅收負擔,總體上可能是沒有獲得任何稅收利益,甚至還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從整體的角度進行稅收籌劃是非常重要的原則。

第五,機率性。稅收籌劃是壹種事先安排,涉及較多的不確定性因素,其成功率並非百分之百;同時,稅收籌劃的經濟效益也是壹個預估的範圍,不是絕對數字。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盡量選擇成功概率較大的方案。從地域範圍來劃分,稅收籌劃可以分為國內稅收籌劃和國際稅收籌劃。國內籌劃是針對本國稅法進行的,主要考慮的因素有稅種的差別、稅收優惠政策、成本費用的列支等。國際稅收籌劃則要考慮不同國家、國際組織的稅法規定,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等。中國企業和美國企業之間進行貿易,就要熟悉美國的稅法規定,如美國的網上交易實行零稅率,如果我們不了解,就無法據此進行稅收籌劃活動。在實務中,我們還應關心壹些法律前沿和技術前沿問題,以更好的設計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比如,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納稅問題,稅務機構目前還是壹片空白,這需要我們加強對這些前沿課題的研究工作。

(四)稅收籌劃與偷稅、避稅的關系

1、概念

稅收籌劃與偷稅、避稅都是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容易混淆,尤其是稅收籌劃和避稅的關系更是難以區分。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稅收籌劃,我們需要對偷稅、避稅以及稅收籌劃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

我國刑法在“危害稅收征管罪”壹節中對偷稅罪的定義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故意違法稅收法律、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避稅,“指以合法手段減少應納稅額,通常含有貶義。例如,此詞常用以描述個人或企業,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處來鉆空取巧,以達到避稅目的。法律中的規定條款,用以防範或遏制各類法律所不允許的避稅行為者,可以稱為‘反避稅條款’或‘對付合法避稅的條款’。”

從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偷稅是違法的,而避稅和稅收籌劃均不違背稅法,但避稅有可能與國家稅法立法意圖相違背。這壹觀點已經得到了理論界的認同,但是避稅和稅收籌劃之間的邏輯關系卻還存在著很多的爭議。本書試圖從避稅的法律視角對避稅這壹特殊行為作進壹步分析。

法律行為的結果只有兩種,要麽是合法的,要麽是違法的。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以不違反稅收制度為前提而減輕稅收負擔的行為”。

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進行反避稅的調查審計過程中,發現其有違反稅收制度的具體行為,那納稅人就不是在進行“避稅”而是實施“偷稅”或“騙稅”。可見“不違反稅收制度”是“避稅”的構成要素之壹,也是“避稅”不同於“偷稅”的區別所在。

站在法律的角度來看,盡管納稅人的避稅活動事實上造成了國家的稅收損失,甚至是不道德的,但只要不違背稅法,它就是合法的。避稅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政府的政策、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有壹定的偏差,但對它的指責至少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如果是不違法的,那麽就應承認它的合法性。因此,從法律角度來審視避稅,合法性是甄別避稅與偷稅的唯壹標準。

但是,從稅務管理部門角度來審視避稅,避稅又分為合法、實質違法但形式合法與脫法三個層面。由於避稅會使國家稅收減少,違背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在管理上需要對“合法避稅”、““脫法避稅”以及“實質違法但形式合法”加以區分,以便於實施管理。合法的避稅可以理解為稅收籌劃或者節稅,這種避稅行為是納稅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依據法律上“非不允許”及未規定的內容進行選擇和采取行動,並且這種選擇和所采取的行動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屬於反避稅的範圍。政府與稅務部門反避稅工作的對象只應該針對脫法避稅和實質違法但形式合法這兩種形式進行。脫法避稅是指納稅人鉆稅法的漏洞,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方式的巧妙安排,達到規制或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值得指出的是,實質違法但形式合法這種避稅,是由於征收管理的漏洞和征收人員素質不高所致,其實質是壹種偷稅行為,如果缺乏證據和舉證資料,稅務部門難以界定偷稅本質,所以這又是壹種界於偷稅與避稅之間的灰色地帶和稅務管理盲點。處於灰色地帶和稅務管理盲點的“避稅”是目前令政府和稅務部門頭痛的壹種“避稅”行為。由於征收管理水平、征收管理技術等條件的制約,難以有效的發現和查處這種“避稅”行為。從稅務管理部門的工作來看,對實質違法但形式合法的“避稅”是未來反避稅工作和稅收征管工作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