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考員就是考點工作人員,明確職責、任務和分工,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監考員職責,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來欣賞壹下吧。
監考員職責篇1
第壹條參加考前培訓,認真學習有關考試的制度、法規,明確監考要求。
第二條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擅 離職 守。
第三條提前20分鐘到考場,將監考人員姓名寫在黑板上;組織學生入場,檢查學生規定證件是否與本人相符;安排、調整、檢查學生座次;要求學生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集中存放。
第四條考前向學生宣讀《山東大學本科考試考場守則》,按時分發試卷。
第五條在監考過程中,關閉通訊工具,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第六條嚴格維護考場紀律。對有違紀作弊動機的學生應及時制止;發現違紀作弊現象時,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上寫實性記錄,要求違紀作弊學生在《考場情況記錄表》和違紀作弊材料上簽名確認,並將相關材料及時送至監考人員所在學院。不應因執行紀律而影響考場正常秩序。
第七條對於試卷中印刷不清、錯、漏和須改正的地方,應及時協調處理,不允許解釋考題。
第八條有權制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場。
第九條考試結束前10分鐘提示考生。嚴格遵守考試時間,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
第十條考試結束後,收取和整理學生的考卷(含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清點無誤後方可允許學生離開考場。將整理好的試卷等連同填寫好的《考場情況記錄表》壹並交主考教師或指定工作人員。
監考員職責篇2
考前工作:
1.監考人員在考前須參加監考培訓和監考測試;
2.主考教師從開課學院領取《浙江大學考場情況記錄單》;
3.監考人員必須佩戴監考證參加監考工作,在考試之前30分鐘領取試卷,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
4.在黑板上公布本場考試科目,起止時間;按照考場座位具體情況排座;
5.組織考生有序入場,檢查學生的有效身份證件,確認學生對號入座;
6.監考教師必須向學生宣讀考試紀律和有關註意事項,宣讀考試違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其他監考教師做好考場清理工作,要求學生將規定不能帶入考場的物品如書籍、講義、筆記、資料、手機、電子詞典、計算機等放在指定位置,學生周圍切勿有相關物品放置。特別強調無論開卷或閉卷考試,手機等通訊工具均應關閉,並放在指定位置,不能作為鐘表使用;
7.發放試卷,提醒考生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規定位置書寫姓名、學號等信息,看清試題要求和答題方式。
考中工作:
8.再壹次全面清場,做好考試違規物品的清理收繳工作;
9.核對考生姓名、學號與考生所填姓名、學號是否壹致;發現不相符或替考、代考者,應將有關情況填入考場記錄單,按作弊相關規定處理;
10.認真履行監考職責,自始至終維持好考場紀律。不能看書看報、接打手機、聚眾聊天、擅離職守、給學生暗示答案,不能對考場上的違紀作弊行為不加制止、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
11.認真檢查學生遵守考場紀律情況,對違反考場規則的學生,可令其退出考場;遲到20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允許其入場,以曠考記錄。如發現學生有違紀或作弊傾向,應立即給予口頭警告;如發現學生有作弊行為,應當場認定並沒收作弊物證,收回試卷,令其退出考場,在其試卷上註明“作弊”字樣並簽名;若認定學生有作弊行為,未按本規定處理,將對監考教師按《浙江大學本科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12.考試期間,拒絕壹切外來無關人員進入考場,對上級領導和巡視員臨場檢查,應積極配合;
13.如發現考生突然發病,且短期不能緩解,無法繼續考試,應立即送往醫院救治。
考後工作:
14.同時邀請2名參加考試的學生***同當場清點試卷份數,並由學生代表在記錄表相應位置上簽字;
15.如實填寫《浙江大學考場情況記錄表》並簽名,對缺考、違紀、作弊的學生及主要情節應作明確的記錄和認定;
16.主考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後三天內將《浙江大學考場情況記錄表》上交開課院、系。若有異常情況發生,主考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後立即交至相關院、系本科 教育 科,院、系應立即向學校相關管理部門聯系、上報。
17.監考教師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監考工作,應至少提前壹天向院、系相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並由院、系另行安排監考人員。
監考員職責篇3
第壹條監考教師應認真閱讀並執行《浙江樹人大學考試規則》。
第二條每個試場須配備2名監考人員,各教學單位按規定將監考教師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條監考是壹項教學任務,監考教師要嚴格履行監考職責,考前十分鐘必須進入試場。認真做好清場工作,臨時排定座次;逐壹核對考生的準考證、學生證(或身份證)。
第四條嚴禁在監考時接聽手機,監考教師在監考時間內必須將BP機、手機置於關閉狀態。?
第五條每次考試開始前,監考教師要向考生宣講考場紀律,考試期間應輪流進行全場來回巡視,不得在考場內吸煙、閱報、談天以及作其他與監考無關的工作。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因公需離開試場,必須有人代替。?
第六條為了讓學生及時反映情況,監考教師應將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門公布在黑板上。對考生所提有關試題的問題,只回答印刷模糊方面的問題,不回答 其它 問題,更不能提示。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泄露試題。?
第七條監考教師應嚴格執行考場規則,對考試犯規者,應當場指出其錯誤。對於舞弊現象,應立即沒收試卷,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及時向主考匯報情況,如實填寫考場紀錄。
第八條監考教師要嚴格掌握考試時間,不提前或延長。考試結束時,應即令學生停止答卷,收卷完畢應當清點卷數,以切實防止答卷丟失,並封裝成冊。如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上報。?
第九條監考教師要及時、認真、如實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並交給學生所在學院備查。對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情況應於當天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公布處理決定。?
第十條監考教師如果違反上述條例,工作失職,按教學事故記錄,各有關學院亦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要進行紀律處分。?
第十壹條監考教師應認真閱讀並執行本職責。
監考員職責篇4
壹、監考是壹項教學任務。每個考場須配備監考人員2人,按《考場安排表》規定分別為主監考、副監考,負責本考場的監考工作。
二、監考人員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廣東工業大學考試紀律與違紀處分辦法》。
三、監考人員必須在考前準備好試卷,必要時準備好草稿紙。開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做好考場的清理和隨機編排考生座位號等工作。
四、開考前5分鐘要核對考生人數和試卷份數,核查考生的學生證並讓學生簽到,明確考試科目、開考時間和交卷時間,宣布考試紀律和有關註意事項。
五、監考人員不得就試題內容向考生作任何解釋,更不得給學生作任何涉及試卷答案內容的提示。對學生提出試卷印刷不清的詢問,應當眾答復,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當眾板書公布。
六、監考人員要嚴格執行考場紀律,維護考場秩序。如發現考生違反考試紀律,有作弊行為時,應即時處理,當場宣布,將違紀情況記錄在案,不得隱瞞袒護,並 報告 巡視員或教務處。
七、監考人員在監考過程中應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忠於職守,不得隨意離開考場,不得抽煙、聊天、閱讀書報、使用手機及做其它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八、嚴格掌握考試時間,按時發卷、收卷。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在規定交卷時間前5分鐘提示學生準備交卷。考試時間終止時,要求學生立即停止答卷,防止和制止結束前的混亂現象。
九、考試結束,收齊並點清試卷份數,確認無誤才能讓考生離場。要認真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並於考試當天交教務處。
監考員職責篇5
1、明確主監考和副監考的職責。主監考負責取送試卷;副監考負責核對學生考試證,組織學生簽到(外語類考試需取送錄音機)。
2、主監考在考前2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題(卷)後進入指定考場。副監考提前15分鐘直接進入指定考場,排好考場,將書桌桌口朝前。
3、要求學生嚴格按考場座次表指定位置就坐,並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名。要督促學生將隨身攜帶的書籍、筆記、紙張、書包、手機、BP機、商務通、隨身聽等涉嫌物品集中存放於指定地點。不允許學生自備草紙。
4、考前10分鐘副監考向學生宣讀《考場規則》。對照座次表,核對考試證、學生人數。考前三分鐘主監考分發試卷,要求學生填寫好班級、學號和姓名。
5、監考教師對試卷的內容不作任何解釋,但學生對試題印刷不清楚等不涉及考試內容的問題提出詢問時,應核查後予以當眾答復。如試題確有明顯錯誤,應由考場工作人員通知任課教師更正。
6、開考30分鐘後,考生不準再進入考場;60分鐘後,考生才能離開考場。
7、監考教師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漏崗、遲到。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監考時,必須經主管考試負責人同意,並在接替人到達後,才能離開考場。不得任意縮短或延長考試時間。考場內不準吸煙,不準看書、報、雜誌,不準聊天、接手機或做與監考無關的其他事情。
8、在進行外語聽力考試時,監考老師要格外註意保持考場的高度安靜。
9、監考教師要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對違紀者,要及時制止。對嚴重違紀和作弊者當場沒收試卷,在試卷上註明“作弊”字樣,令其退出考場,並填寫《考試違紀記錄表》壹式三份,簽名後連同收繳的有關證據立即送教務處。對拒不聽從指揮,擾亂考場秩序的學生,監考教師有權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
10、考試終止前10分鐘,監考教師可提醒學生註意。考試結束時間壹到,立即收卷(包括試卷、草紙),待試卷清點無誤後方可允許學生離開考場。若發現試卷份數和學生人數不符,造成試卷缺失,要追究監考教師的責任。
11、監考教師必須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字。考試結束後,要求必須由兩名監考教師壹同將試卷、空白試卷、考生簽到表等送到指定地點,當面密封試卷後方可離開。不允許只有壹名監考教師交送試卷。
12、監考教師應自覺接受主考、巡考檢查監考工作。如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行為,監考教師姑息遷就、不追究處理或不如實記錄或有意隱瞞不報等,壹經查實,要視情節輕重追究監考教師責任。
監考員職責篇6
l.監考人員須在考試開始前10分鐘持試卷進入考場,要求考生按規定就坐,對不按規定要求就坐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調動其座位,並認真核對考生的學生證(準考證),對無有效證件的考生,監考人員不得讓其參加考試,並清查考生人數。
2.監考人員須在考試前嚴肅地向考生宣布考場規則;認真清理考場,不準考生將書包、書籍、 筆記本 、紙張、BP機、手機、電子辭典及具有記憶功能的計算器等涉嫌物品帶入考場,已經帶入考場的必須要求考生存放在指定的地方。如考生未按規定就坐或考場未清理完畢,不得發卷。
3.監考人員須認真監考,在監考過程中不準吸煙、看書、看報、打瞌睡,不準擅自離開考場。
4.監考人員應堅持原則,不講情面,對試卷不作任何指點或啟示,否則考生可以向二級學院(部)或教務處直接反映。
5.監考人員應認真執行考場紀律,對違犯考場紀律的考生要及時提出警告,對有違紀行為者,壹經發現,應立即沒收試卷,責令其退出考場。並填寫《學生考試違紀紀錄表》壹式二份,經總監考人員簽名後報考生所在二級學院和教務處各壹份,由教務處及時負責處理。
6.監考人員不得隨意延長考試時間,考試結束,立即收卷,對延時不交卷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不收其試卷,並認真核對考生數與試卷數是否相符,若發現不符,立即追查,並填好考場紀要,將試卷按規定整理後與課程所在二級學院(部)辦理交接手續。
7.監考人員應自覺接受總監考人員檢查、指導。如遇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向總監考人員報告,並妥善解決。
8.監考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對監考工作認真負責的,給予表揚,對馬虎大意,不認真監考的,給予批評。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行為,姑息遷就或包庇隱瞞,除給違紀考生按學院有關規定以嚴肅處理外,還要追究監考人員責任。由監考人員失職引起不良後果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處分,具體按《浙江 財經 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暫行辦法(試行)》執行。
監考員職責篇7
壹、監考人員是考場的執法者,是考試實施真實有效的鑒定人。監考人員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作好考試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維護考場紀律,確保考試公正,順利地進行。
二、監考人員要工作認真、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忠於職守,能夠堅決抵制壹切舞弊行為和不良風氣。
三、監考人員應遵守回避制度。遇有親屬參加考試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情況,監考人員應主動聲明回避。
四、監考人員要接受有關工作培訓,認真學習有關政策、規定,明確監考任務和工作流程。
五、監考人員必須佩帶統壹印制的監考標誌,遵守考試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
六、監考人員要認真發行監督職責,嚴格遵守監考工作流程,做好考試記錄,保證考試順利進行。
七、監考人員要熱情耐心,關心愛護考生。
八、監考人員要為人師表,模範遵守考場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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