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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的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壹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詩》、《書》、《禮》、《易》、《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春秋》是孔子修訂的壹部魯國的編年史。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春秋決獄

釋義

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

別名

經義決獄

作者

董仲舒

簡介

在西漢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統地位後,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的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相違背的,則儒家經義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決獄主要是根據案件的事實,追究犯罪人的動機來斷案。如果他的動機是好的,那麽壹般要從輕處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動機是邪惡的,即使有好的結果,也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處罰。首犯要從重處罰。

案例

董仲舒有關的斷獄案例還曾被匯編成十卷的《春秋決事比》,在兩漢的司法實踐中被經常引用。到現在,原來的案例遺失很多,現存史料中記載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個:

第壹個案例

甲沒有兒子,揀了個棄嬰,作為養子乙。乙長大後殺了人,甲把乙藏起來。如果按照當時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壹方犯罪後可以互相隱藏。董仲舒認為他們是父子關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後來,唐律明確規定了父子相互隱匿不屬犯罪。

第二個案例

甲把兒子乙送給了別人,兒子長大後,甲對他說:妳是我的兒子。結果乙壹氣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親要處死刑。但董仲舒認為甲生了兒子不親自撫養,父子關系已經斷絕,所以乙不應被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