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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狀態的詞典解釋

中英文對照:緊急狀態 emergency;state of emergency;emergency state;

1、《現代漢語詞典》對緊急狀態的定義是:非常緊急的形勢,壹般指國家面臨戰爭的狀態。

2、《法學大詞典》則定義為:國家在全國範圍內或部分地區的安全和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威脅、破壞時(如戰爭、內亂以及嚴重自然災害等)宣告的危機狀態。

3、緊急狀態是指相當程度危險下壹國國內的社會狀態,這是對緊急狀態的實質所作的定義,要進壹步理解緊急狀態的內涵,還要再就定義中的“相當程度危險”做出解釋和界定。

4、緊急狀態是指壹種已經發生或迫在眉睫的公***危機,持續壹定時間並影響著整體社會秩序的運行及公民的現實生存安全,且是非常態的權力運行機制和法律體系所能解決的緊急局面。

5、緊急狀態是指突發性的現實危機或者預期可能發生的危機,在較大空間範圍或者較長時間內威脅到公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影響國家政權機關正常行使權力,必須采取特殊的應急措施才能恢復正常秩序的特殊狀態。

6、“緊急狀態”是指對危及國家正常的憲法和法律秩序、危及國家的統壹和安全,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的緊急狀態采取的非常措施。 緊急狀態涵蓋的範圍很廣,壹般可分為兩類:壹類是政治性緊急狀態,如騷亂、動亂、叛亂、恐怖襲擊等;

壹類是社會性緊急狀態,如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技術事故、重大公***安全事件。

根據其實施範圍的大小,也可分為全國性緊急狀態和地方性緊急狀態。大到“9·11”事件後,美國全境進入緊急狀態。格魯吉亞發生“天鵝絨革命”,謝瓦爾德納澤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表示將采取措施恢復秩序。小到2002年拉脫維亞和俄羅斯因邊境糾紛,拉脫維亞政府在拉俄邊境壹個檢查站實行緊急狀態。 美國於1976年頒布《緊急狀態法》,規定全國緊急狀態的宣布程序、時間限制、政府財政支出及緊急狀態下的權力等。緊急狀態期間,總統可以頒布壹些特殊法規,行使壹些特別權力。但是壹旦緊急狀態終止,這些法規將隨之失效。而且還規定,當國家受到外國威脅而宣布緊急狀態時,總統可以根據該法,對於與外國或外國人有利害關系的外匯管制,國際支付以及貨幣、證券和財產的轉讓或轉移行使特別權力。1990年8月,美國總統老布什發布12722號行政命令,宣布全國緊急狀態令,以對付“伊拉克的威脅”。“9·11”事件後,美國就緊急狀態應對預案和法規做了更具操作性、實戰性的修訂。

在英國,制定了壹系列有關緊急狀態的專門法律,如1920年的《緊急狀態權力法》、1964年的《國內防禦法》等。

俄羅斯於2002年制定了《緊急狀態法》。在俄羅斯全境或個別地區實行緊急狀態,必須由聯邦總統發布命令,並立即將此情況向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通報,並報送聯邦委員會批準。如果總統令未得到聯邦委員會的批準,則在其頒布72小時後自動失效。

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國也在憲法中規定了緊急狀態制度,主要針對戰爭威脅及民族和地區沖突、政治騷亂、罷工、遊行示威、政變等,實行軍事管制、戒嚴等手段,規範調整緊急狀態。

日本雖然沒有專門的緊急狀態法,但卻分別制定了對付各種緊急狀態的法律,如《警察法》、《自衛隊法》、《災害對策基本法》,分別就國內騷亂、國外侵略以及重大自然災害發生時,國家應采取的緊急處理措施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還有許多國家在《戰爭法》、《國防法》、《戰爭動員令》等戰爭或軍事法規中規定了戰時緊急狀態制度。 在國家面對各種政治危機、自然災害等特殊時刻,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所制定的緊急狀態法或相關法規確實能夠發揮特殊作用,它又可以保證政府在緊急狀態發生時繼續對社會實施有效管理,調動壹切可以調動的社會資源,應對政治危機和自然災害,又可以保障公民權益在危急時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在全球化情況下,許多社會危機都以頻率高發、領域多元、輻射迅速、損失巨大的復合性危機形式出現,提高壹個國家的危機綜合處理能力才能從整體上高效有序地應對緊急狀態,很多國家為此專門建立了壹個常設危機處理協調機構。

為了防止政府濫用緊急權力,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許多國家的憲法和聯合國有關公約都規定,即使在緊急狀態時期,壹些最基本的人權,如生命權、知情權、宗教信仰權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剝奪。澳大利亞的相關危機法制規定了公民權利的救濟機制,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尋求賠償。